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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自办文化的含义是什么?

群众自办文化的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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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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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自办文化”的说法由来已久。最早使用 “群众自办文化”这一说法的准确时间虽不可考,但比较普遍地使用这一说法是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 在文化部和各地文化部门近1〇多年所出台的许多有关基层和农村文化建设的政策文件中,几乎都能找到“群众自办文化”的表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关于“大力发展农村民办文化”,指出要“通过民办公助、政策扶持,鼓励农民自办文化,开展各种面向农村、面向农民的文化经营活动,使农民群众成为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要“鼓励、引导农民和社区居民自办文化”。  《文化部关于加强村级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发展农民自办文化”等等。
  但一直以来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事实上,“群众自办文化”最早属于文化工作者的一种工作用语,是对社会上(既包括农村也包括城市)某一种群众文化行为和群众文化现象笼而统之的一种概括,后来慢慢地变成一种政策用语和政策概念,为更多人所接受。
    因为是工作用语,故而,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是比较模糊和不确定的,在不同的使用者口中,它的含义可能会显现出一定程度的不同。 在今天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背景之下,群众自办文化指的是一种个人、家庭、群体或群众组织等群众文化主体为了满足自身和他人的文化需要,利用自有或其他资源和力量,以文化娱己娱人的一种自为的文化行为和文化现象。
    这个定义包含了这样几个含义:一是从动机和方式上来看,群众自办文化首先是文化主体为了满足举办者自身的文化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满足他人的文化需要,是一种文化自为,这种自为可能是自发的, 也可能是自觉的;二是从规模上来说,群众自办文化所动用的通常是文化主体的自有资源和力量,因而规模一般都不大;三是从效果上来说,群众自办文化既愉悦、丰富了自己,也愉悦、丰富了他人;四是从性质上来说,它既是一种文化主体及受益人的文化行为,也是一种极具草根意义的文化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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