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答: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 的工业企业污染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引 发了很多社会矛盾。为降低生产者的经营风险,特别是为了使 受害人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制度成为《环境保护法》修改过程中所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所谓责任保险,也称为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法》第65 条第4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 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根据投保人是否为自 愿,可以分为自愿投保的责任保险和强制投保的责任保险。 责 任保险一般为自愿投保,但...全部
答: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 的工业企业污染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引 发了很多社会矛盾。为降低生产者的经营风险,特别是为了使 受害人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制度成为《环境保护法》修改过程中所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所谓责任保险,也称为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法》第65 条第4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 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根据投保人是否为自 愿,可以分为自愿投保的责任保险和强制投保的责任保险。
责 任保险一般为自愿投保,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从事某种行为的人必须投保责任保险,则为强制责任保险。所以 我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 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 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目前,我国有一件法律和四件行政法规规定了环境污染强 制责任保险:
(1)《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国家建立船舶油污 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为此,2009年国务院制定 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该条例按照国际惯 例,采用了“责任保险”与“提供担保”二者选其一的制度。该 条例第5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 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投保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但是, 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除外。船舶所有人投保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务担保的额度应当 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 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油污赔偿限额。
承担船舶油污损 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由国家 海事管理机构征求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意见后确定并公 布。”为实施该条例,2010年交通运输部颁布了《船舶油污损害 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对船舶如何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 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作了具体规定。
(2)1983年国务院制定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也是采用了“责任保险”与“提供担保”二者选其一的 制度。该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应具有 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
(3)2006年国务院制定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 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该条例第27条规定:“海洋油气矿产 资源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4)2002年国务院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该条例也是参照国际惯例,采 用了 “责任保险”与“提供担保”二者选其一的制度。
该条例第 57条第2款规定,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 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试点工作,鼓励企业自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为此,我国 有的行政法规,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鼓励企业自愿 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例如,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太湖流 域管理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太湖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 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地方立法层面,据不完全 统计,有诸如《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等20部地方性法规 有鼓励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
以上规定对于污染企业降低风险,以及受害人及时、充分获得赔偿无疑具有极 其重要的意义。
虽然国家出台了很多鼓励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 规定,但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投保此项保险的企业甚少。为此, 国家近几年出台的一些文件开始探讨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 保险试点。
例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 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文件明确要求: “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目前,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相关工作主要是由政府规范性文件推进,2013年环保部和保 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 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二是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 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
此外该意见还提出,要合理设计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和 保险费率,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和投保程序、环境风险防范 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强化信息公开,完善促进企业投保的保 障措施等。
在《环境保护法》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为建立环境 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应对环境风险的严峻形势,有必要建立 强制重点污染企业投保责任保险的制度。
建立环境强制责任 保险制度,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 进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受害者权益。但也有的意 见认为,目前在我国不宜普遍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 度。
一是会普遍增加企业的负担;二是并不是所有企业的排污 行为都是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从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 定来看,一般都是对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规定了强制责任保险 的制度,或者要求从事对环境有高度危险行为的企业在责任保 险与提供担保二者选其一的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的“毒性化 学物质管理法”规定了强制责任保险,“海洋污染防治法”和 “核子损害赔偿法”规定了“责任保险”与“提供担保”二者选 其一的制度,而从我国目前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和危险化学品 的管理方面的制度来看,也是与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接 近。
因此,在我国全面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需慎 重。在建立健全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问题上,除目 前已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之外, 还是应当鼓励企业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这样比较稳妥。
如 果不分青红皂白,要求所有重点排污企业一律投保环境污染强 制责任保险,可能会使社会认为政府在帮助保险公司强迫推销 产品,对于市场经济和政府形象都是极大的破坏,也可能造成 投保企业怠于认真履行环保义务等道德风险。
因此《环境保 护法》第52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