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同时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一条同时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比如《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