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类型主要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 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 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 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全部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 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 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 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 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 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 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 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 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 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现行法律框架下规定了三种建设用地类型:一是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 业,可以在集体所有土地上设定属于该兴办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是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 益事业主要指乡村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育、医疗卫生、生产 服务和社会福利与保障等,如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学校、 医疗站、农技推广站以及乡村级道路、电力等用地。
按本法规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过批准可以使用农村集体的土地。三是宅基地。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 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 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 种类型。
除上述三种类型外,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设定其他类型 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类型。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