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如何对食品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 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 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 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 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 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 复检。 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是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中的食品实施食 品安全监督的一种经常性的监督管理行为。抽样检验是食...全部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 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 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 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 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 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 复检。
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是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中的食品实施食 品安全监督的一种经常性的监督管理行为。抽样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管 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动态跟踪监管的主要方式之一。
抽样检验可以采 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进行。为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法律 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 营的各种食品最理想的监督管理方式是进行全部检查。但是,由于监 管部门人力、物力和财力有限,同时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非常广泛, 要求监管部门对食品进行全部检查是不可能的,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的角度看也不必要。
因此,在日常监管活动中,有关监管部门使用较 多的方法是进行抽样检验。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抽样检验,应当符合食 品安全法的规定。第一,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对于产品质量,我国曾实行免检制 度。1999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 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
产品免 检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减轻企业负担。 经过八年的实施,免检产品的范围日益扩大,“国家免检”一度成为 一些企业标榜其产品质量优异的门面,频频出现在各种广告之中。同 产品免检制度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
免检制度具体执行中,有 些企业进行暗箱操作,利用“免检产品”的光环作为保护伞;免检 产品范围过大,造成产品质量监管真空;以政府信誉为产品提供担保, 免检产品出现问题对政府信誉带来了不良影响,等等。
2008年,随着 “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的曝光,产品免检制度的问题也引起了社会普遍 关注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决定废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 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特别规 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各级监管部门应当严 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验,不得采用任何形式、 以任何名义对任何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实施免检。
第二,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样品,不收取任何费用。质量监 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是代表国家进行执法行为,其执法过程中所需要的有关费用由国家财 政保证。如果无偿抽取样品或者收取费用,不但会增加有关食品经营 者的负担,甚至可能造成乱执法的现象发生。
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 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查费和其他任何 费用:如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 法人员在进行食品检验时,无偿抽取样品或者收取检验费用,有关食 品生产经营者有权拒绝,并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对食品进行检验应当委托法定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县级以 L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 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 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向其支付相关费用。
当事人对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进行复检,申请复检 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资料。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