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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如何进行检验放行?

进口食品如何进行检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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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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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内容: (一)申报。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
    这项制度是对进口食品实施监管的保障性制度,主动申报是进口商的基本责任和义务,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一)检验。 即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规定,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是指采用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 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等合格评定程序,对进口食品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目标食品的检验方式、抽样频率及检测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特别强调,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实施检验并公开结果。
     (三) 处置。 经检验合格的,准予进口。经检验不合格,如果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由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进口商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  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或者无法实施技术处理的,予以退货或销毁。 (四) 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1。在人境口岸对输华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是对输华食品国家或地区以及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是输华食品全过程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实施检验 检疫要遵守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检验检疫方面的要求。
     2。对进口食品采取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FAO、WHO共同建立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在《进口食品控制体系导则》指出,进口食品的检验方式及频率应与目标食品的风险相匹配。
  对于无相关合格数据或以往合格情况不佳的产品可以设定较高的抽样频率;对于历史数据良好的产品抽样频率可较低。  该指南进一步指出,对进口食品的检查可以是文件审查、文件检查+周期性取样检查(如2。
   5%-5%的取样比例)、感观检查、随机或专门抽样检测、批批抽样检测,并强调批批抽样检测仅适用于高风险或可能存在高风险的食品。日本根据风险高低,对进口食品实施监控检查、强化抽样检查及命令检查三种模式。
    监控检查和强化监控检查由日本官方检验机构负责施行,抽样比例在3%~30%左右,费用由日本政府承担,货物在抽样后即可通关,不必等待检测结果;当进口食品在抽样检查和强化抽样检查发现问题且再次违反可能性较大时,则实施批批检测的命令检査,由厚生劳动省认可的第三方检查机构实施,所有费用均由进口方承担,且在检测结果出来前货物不得通关。
    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的报告,2013年其对进口食品的平均抽检比例仅为9。 21%。美国对于低风险进口食品,抽查比率一般的为3%~5%,抽检费用由FDA 承担。未被抽检的产品可直接放行,被抽中的货物检测结果出来后方可卸载或销售。
  而对于违规可能性较大的产品,美国则实施批批检验的“自动扣留”措施。  实施“自动扣留”的进口产品必须经FDA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批批检测,所有相关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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