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如何才能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国家要求。
对组织机构的要求:
(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2)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3)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对检验能力的要求,应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1) 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全部
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国家要求。
对组织机构的要求:
(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2)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3)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对检验能力的要求,应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1) 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2) 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3 )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4) 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5) 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6) 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7) 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对质量管理的要求:
(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2)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3)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对人员的要求:
(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2)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
(3) 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对设施和环境的要求:
(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2) 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
(3)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4) 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
室;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有收集和卫生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有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5)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6)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符合《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
要求。
对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的要求:
(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2) 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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