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吗?
经典案例2004年12月,某省某市A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依据该省国土 资源厅和建设厅联合发布的文件和该市国土资源局、该市城市规划局 联合作出的文件,界定了A县城市建成区的方位,并确认将建成区 内的集体土地性质转变为国有。 2006年9月,A县发改委将涉案宗 地确定为综合开发项目用地,A县建设局根据A县发改委文件对该 宗地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A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以上文件和行 政许可,同时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收回涉案宗地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呈报, 经A县人民政府批准,涉案宗地被纳人该县土地储备中心,完成了 收回涉案宗地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全部
经典案例2004年12月,某省某市A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依据该省国土 资源厅和建设厅联合发布的文件和该市国土资源局、该市城市规划局 联合作出的文件,界定了A县城市建成区的方位,并确认将建成区 内的集体土地性质转变为国有。
2006年9月,A县发改委将涉案宗 地确定为综合开发项目用地,A县建设局根据A县发改委文件对该 宗地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A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以上文件和行 政许可,同时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收回涉案宗地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呈报, 经A县人民政府批准,涉案宗地被纳人该县土地储备中心,完成了 收回涉案宗地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A县某乡马家屯的张某等六户村民 不服此决定,诉至人民法院。原告张某等六户村民诉称:涉案宗地原为A县某乡马家屯张某 等六户的宅基地,他们目前持有的土地证件依然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证,他们所属的某乡马家屯原属于A县县城郊区。
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A县人民政府于2006年9月作出的 收回张某等六户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行为违法。判决作出后,A县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A县人民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在线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1。 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实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经批准用地的人 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 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未批准的;(四)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 地的;(五)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政府只能依法定情形收回本辖区内国有 土地使用权。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的建设需要被收回土地的使用权 性质也应为国有性质。但从本案来看,A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的 行为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法定情形,缺乏前提事实基础。
2。 集体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的情形根据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 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 城市市区的土地;(二)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 土地;(三)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 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 土地;(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 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 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 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上述(二)、(三)、(五)、(六)项规定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家 所有的四种情形。而在本案中,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本案并没有发生 以上四种土地性质发生转变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本案宗地不存在 土地所有权性质发生转变的法定条件,仍为集体所有性质。
因此,A 县人民政府将涉案土地使用权收回缺乏该土地为国有性质的事实依 据,该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依据。所以,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 确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