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收受和扣押劳动者财物的后果如
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为了防止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经常要求劳动者将身份证件等交上来由单位保管。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 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力量完全不对等,所以,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强制劳 动者违背其意志上交身份证件等,从而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实际上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1款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按照该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同时,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全部
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为了防止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经常要求劳动者将身份证件等交上来由单位保管。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 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力量完全不对等,所以,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强制劳 动者违背其意志上交身份证件等,从而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实际上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1款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按照该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同时,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用人单 位相应处罚。
还有的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为了防止劳动者辞职,经常要求劳动者提供财物进行担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在 缔结劳动合同之前或者缔结劳动合同时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交付一定 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作为担保,如果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出现特定的违约或者解约情形,则该金钱或者财产不予退还。
有些用人单位 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 其名目有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更为严重的是,个别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新的工作岗位,而把录用职工仅仅作为筹 集资金的渠道,被录用的职工长期不能上班,严重损害了这部分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 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 的,应按照原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 118号)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 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4] 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但是,上述规定仍然是层级过低,执行起来不理想。针对此,《劳动合同法》明文禁止。该法第84条第 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 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同时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罚 款,罚款标准是按每人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如 果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常在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扣押劳动者的档案或者 其他物品。针对此,《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 照前款规定处罚。
”也即,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