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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通过扣押劳动者的证件达到控制劳动者的 目的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通过扣押劳动者的证件达到控制劳动者的 目的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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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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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 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 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无论在任何 情况下,用人单位通过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如暂住证、资格证书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等,以达到掌 控劳动者的目的,这种做法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是不合法的。
     同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 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 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 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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