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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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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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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59条,“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应由两名学生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 他们不慎致伤杨某的过程中,学校不存在管理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予以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 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侵 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 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如果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按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学校责任,即学校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无过错的即无责任。
      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在校园内受到 的伤害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承担责任的,判断学校主观上是否有过 错的依据就是学校等教育机构有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我们一方面要求 学校等教育机构要尽到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又不能对其课以过严的要求,以免导致学校教学谨小慎微、畏首畏尾,影响学生的素质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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