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和我签合同,我提出解除事实
首先你需要理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其次才是如何主张权力的问题。那么,在你与单位的关系中,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呢?!
1、你在该单位上班快十一年了,但一直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2、《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你曾多次找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始终以在研究为借口拖延至今没有下文。单位需要为其错误做法,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
3、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 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做了明确规定。单位没有...全部
首先你需要理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其次才是如何主张权力的问题。那么,在你与单位的关系中,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呢?!
1、你在该单位上班快十一年了,但一直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2、《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你曾多次找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始终以在研究为借口拖延至今没有下文。单位需要为其错误做法,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
3、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
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做了明确规定。单位没有按时、足额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既违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但在你的多次要求下,今年单位为你补缴了社会养老保险(应该是社会保险),也算是亡羊补牢吧。
4、一个月只休四天,星期六要上班,虽然并未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但毕竟我国现在实行的是8小时/日,40小时/周工作制,星期六要上班属于加班,应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的加班费。
因此,单位要求你们星期六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的做法,同样是违法的。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得出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结论。而单位既不想和你签订法律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试图用一直不涨工资,逼你自动走人的做法,显而易见。
与其被动的等那根本无法拿到的单位书面解聘材料,倒不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与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单位支付不签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的工资。
5、由于单位并未辞退你或停止你的工作,因此,你无法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解除与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也不能主张二倍的赔偿金。
6、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星期六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的做法,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你可以据此要求解除与单位的事实劳动合同,有权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2月1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二倍的工资;支付克扣的星期六加班的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但由于是你要求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因此,无法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7、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属于“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的“特别解除权”,即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8、追讨过去被单位克扣的加班费适用举证倒置,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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