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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表决会议由谁主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表决会议由谁主持?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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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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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对于符合法定联名人数、罢免理由充分的,应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罢免会议,并接受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召开村民罢免表决会议,进行罢免表决。
  罢免会议的主要程序如下。  (1)清点到会人数。由罢免工作组负责清点实际到会选民数。到会选民(含经批准的委托投票选民数,下同)超过选民总数的一半,宣布会议开始;到会选民没有达到选民总数的一半以上,说明不参加罢免表决会议的选民对罢免要求持不支持态度,即可认定罢免要求未被表决通过,宣布会议结束,本届任期内不再表决对同一成员、同一类型理由的罢免要求。
    (2)到会选民超过选民总数的一半,宣布罢免表决会议开始。主持人应宣布本村选民总数及参加罢免表决会议选民数,讲清罢免表决会议的目的、内容及程序, 宣布会场纪律,并对参会选民提出明确要求。
  (3)联名代表宣读《罢免要求书》(一般不超过10分钟)。(4)被罢免人宣读《申辩意见》(一般不超过 10分钟。  被罢免人不到会或者放弃申辩的不影响表决)。(5)罢免工作组通报调查核实情况。
  (6)当场推选监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7)按照点名发票、秘密写票的规定,组织选民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8)当场统计收回的罢免表决票,当场唱票、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选民总数过半数同意罢免,为罢免有效;否则为罢免未被通过。
    罢免结果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 并上报乡镇党委、政府和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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