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怎样提出罢免要求?村民委员会
《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接到罢免要求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多数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拒不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人民政府指导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选民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形成书面的《罢免要求书》,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提出。 《罢免要求书》应写明被罢免人的姓名、罢免职务和理由。联名选
民应推选三至五名联名代表,负责将联名选民名单和《罢免要求书...全部
《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接到罢免要求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多数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拒不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人民政府指导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选民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形成书面的《罢免要求书》,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提出。
《罢免要求书》应写明被罢免人的姓名、罢免职务和理由。联名选
民应推选三至五名联名代表,负责将联名选民名单和《罢免要求书》送交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联名选民必须是本人签名(本人确实不会书写由他人代写的必须是本人自愿要求)并按有本人手印,罢免理由必须真实、准确、充分C如不能以本届任期以外的事由提出罢免本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等h
选民提出罢免要求一般应在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上任六个月后。
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法律手段处理原有村集体债务纠纷等已进人法律程序的,期间一般不受理选民提出的罢免要求。法院调解结案或者裁定判决后的可以受理。
村民委员会主任自愿辞职的,辞职报告应分别交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其他成员辞职的,辞职报告交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因到会人数少等原因无法召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报告向村民公告,辞职报告自动生效。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