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死亡公房拆迁款怎么办 ?
从法律上说,所谓公房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实际使用人为个人,由相对独立的实体进行管理(如各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某些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公房进行管理),或部队、学校等国有单位所有并自行管理的房屋。 其中,公房权利人包括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在法律的严格意义上,《租用公房凭证》的承租权并非物权也不是所有权,但为什么现在继承人说可以继承呢?因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可以使公有房屋货币化和房屋产权化。
正如《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的归属和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全部
从法律上说,所谓公房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实际使用人为个人,由相对独立的实体进行管理(如各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某些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公房进行管理),或部队、学校等国有单位所有并自行管理的房屋。
其中,公房权利人包括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在法律的严格意义上,《租用公房凭证》的承租权并非物权也不是所有权,但为什么现在继承人说可以继承呢?因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可以使公有房屋货币化和房屋产权化。
正如《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的归属和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也就是货币补偿款和安置房屋因公房拆迁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而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私有财产。现在拆迁正好使原来的承租权变更为物权或财产所有权。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
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然,按照上述规定,承租人与同住人在公房的拆迁补偿上是有分配的,对于继承人对承租人的继承也是需要相应区别分配的。
因此,张小姐父母的兄弟姐妹所要求的继承也是要区分承租人和张小姐及其父母作为同住人的份额的区别来进行分配,所以,张小姐父母的兄弟姐妹所要求的继承并不是公有房屋的整体的货币补偿款及动迁安置房,这需要撇开张小姐及其父母作为同住人的份额才能进行继承。
另,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
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根据上述规定,公房承租人的死亡是可以通过法规的规定来变更到新的承租人名下,这样就规避了继承的法律问题。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