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人员失业后的一种主要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失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一,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第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第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企业最...全部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人员失业后的一种主要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失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一,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第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第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的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这里所说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国家制定企业最低工资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目前,全国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已有三十个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并建立了相应的调整机制。
各省包括一个省内不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尽相同,但是在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不外考虑这样几个因素: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③劳动生产率;④就业状况;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建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推动劳动力市场建设与工资分配法制化,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的要求,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目的是使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它的建立和实施,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也是改革和完善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文件》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②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③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截止到1998年底,全国已有600多个地市,500多个县市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国发[1997]29号)文的要求,到1999年底以前,县级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应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中关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问题。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关于统筹层次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在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规定。发放标准中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是指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统筹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如果统筹层次所在地区没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者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与统筹层次所在的地区不一致,以哪个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参照,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确定。
至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规定。主要考虑失业保险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发放的一项社会保险待遇,它有两大基本功能,即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从这一原则出发,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应不高于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所得工资的最低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超过这个标准,容易形成养懒汉的制度,不利于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实现再就业;同时,也不应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低于这个标准,不但难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也不利于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
正是基于上述各方面考虑,条例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作了上述规定。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主要考虑到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应逐步提高,与此相适应,失业保险待遇的水平也应逐步提高,使失业人员和其他劳动者一样,享受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可使失业保险金随着最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有利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同时,考虑到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情况千差万别,全国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好操作。
为此,条例将具体发放标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