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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要求医院赔偿?

医院没有写明医嘱导致孕妇产下死胎的,是否可以要求医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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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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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涉及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是否应当赔偿的法律问题。案件的情况不属于 医疗事故,但是妇幼保健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 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 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知,民事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侵权造成损害为 前提,并不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承担责任的前提。
  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依 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效力,作 为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和作为法律的《侵权责任法》,其法律效力高于《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
    因此,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如果存在医疗损害且医疗机构工 作人员确有过错,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没有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 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妇幼保健院未要求殷某留院观察,亦未告知殷某当时症状具有的危险性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可以认定妇幼保健院在医疗活动中未尽到注意义务。   殷某因此丧失获得救治的机会,造成婴儿不能存活的损害结果,对此妇幼保健院 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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