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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未遵循相关护理诊疗规范导致新生儿失明,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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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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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 产儿治疗用氧和视网膜病变防治指南》第3条中的注意事项归纳起来有:(1)严格 掌握氧疗指征,对早产儿呼吸暂停主要针对病因治疗,必要时间断吸氧;(2)在氧 疗过程中调整氧浓度应逐步进行,以免波动过大;(3)如患儿对氧浓度需求高,长 时间吸氧仍无改善,应积极查找病因,重新调整治疗方案,给以相应的治疗;(4)对 早产儿尤其是极低体重儿用氧时,一定要告知家长早产儿血管不成熟的特点、早产 儿用氧的必要性和可能的危害性;(5)凡是经过氧疗,符合眼科筛查标准的早产 儿,应在特定时间进行眼科ROP筛查,以早期发现,早期治疗;(6)进行早产儿氧疗 必须具备相应的监测条件,比如氧浓度测定仪、血气分析仪或经皮氧饱和度测定 仪等。
     某中心医院作为卫生单位,必须遵守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本案中,院方治 疗过程中违背了《早产儿治疗用氧和视网膜病变防治指南》第3条注意事项中的第 2〜6项规定,属于典型的未遵循护理诊疗规范行为。
  医院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诊疗行为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推定医院 过错的情形,某中心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违背行政规章以及有关诊疗规范规定 的行为,可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应对患儿受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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