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
2016-05-07 13:38:39
本案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是正确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 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 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 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 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展开]
本案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是正确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 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 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 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 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 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
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职工乙被确认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五级伤残,依据上述 规定,其本人提出与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是可以解除劳 动关系的,所以公司与乙解除劳动关系是不存在问题的,但该公司
工作人员认为“公司只要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所有的工伤保险 待遇都应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担”的想法是不正确的。
因为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司支付给乙的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三项费用,后两项均
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不过,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第38条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 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
保险基金中支付。
因此,如果本案例发生在2011年7月1日之 后,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应该向该公司偿付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如果是这样,则当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复议结论也 就不正确了。
同时,在此也提醒用人单位,遇到应当由工伤保险基
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最好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 而不要直接向职工垫付然后再向经办机构请求返还,这样可以避 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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