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谁有《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
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服务管理操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伤职工或疑似工伤职工(即参保单位根据《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备案的职工)及时获得工伤医疗服务,做好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合理利用医疗服务资源,根据国务院375号令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省人民政府185号令发布的《湖南省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医疗服务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为其提供医疗保障,使工伤职工或疑似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康复。
第三条 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全部
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服务管理操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伤职工或疑似工伤职工(即参保单位根据《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备案的职工)及时获得工伤医疗服务,做好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合理利用医疗服务资源,根据国务院375号令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省人民政府185号令发布的《湖南省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医疗服务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为其提供医疗保障,使工伤职工或疑似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康复。
第三条 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负责具体实施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服务的管理工作。
各参保单位和协议医院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伤医疗实行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进行工伤治疗的职工,应当在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治疗。
第五条 工伤职工或疑似工伤职工到协议医院住院时,应当提供单位住院介绍信、《湖南省工伤保险诊疗手册》(相片上必须盖有用人单位钢印)和身份证,属于旧伤复发的还应提供《湖南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病情危急的除外),属于转诊转院的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审核同意的《湖南省工伤职工或疑似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因故当时未能出具的,应向就诊医院说明情况,并在七日内补交上述证明材料。
第六条 工伤医疗服务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定向转诊制,即各协议医院必须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无故将工伤职工或疑似工伤职工转入其他医院就诊;符合转诊条件的,应由首诊医院提出转诊理由,经单位确认同意后按就近逐级上转的原则转诊至工伤保险协议医院;特殊情况如病情危重可先行转诊,并可直接转入省医保局定点的省部级工伤保险协议医院。
工伤职工或疑似工伤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转入非协议医院治疗的,应由省医保局定点的省部级工伤保险协议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提出转诊理由,经用人单位批准同意并在省医保局备案后方可转诊。
工伤职工或疑似工伤职工未按有关规定擅自转入其他医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 因工负伤的危急病人,应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抢救。如送往非协议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工伤职工或疑似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抢救治疗医院的基本情况向省医保局备案,待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协议医院治疗,否则,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该工伤病人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工伤职工或疑似工伤职工的用药范围按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主编的《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操作手册》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九条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在国家未出台具体政策前,暂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执行;对于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又确属工伤诊疗必需或职业病诊疗必需的,其范围可适当放宽。
国家出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以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由于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住超标准病房,进行超标准检查、治疗和使用超规定范围用药的费用;
(二)治疗工伤期间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参照《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湘劳[1997]169号)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发生的费用或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
(四)未经物价、卫生和药品等主管部门批准,且未到省医保局备案,医院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自制药品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六)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七)没有医嘱或病历记载的住院医疗费用;
(八)到药店自购药品的费用;
(九)特需医疗服务费如点名手术、点名麻醉、点名护理、点名检查等费用。
(十)其它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医疗管理:
(一)工伤(含职业病)旧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新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
但原工伤的后遗症不属于旧伤复发,病人的自觉症状也不能作为旧伤复发的判定依据。
(二)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应严格把好工伤旧伤复发的确定关,在审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过程中,是否属工伤旧伤复发而引起争议的,省医保局、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所在单位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第十二条 省医保局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结算医疗费用;各单位到省医保局结算医疗费用时原则上由单位专管员凭专管员证办理。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可按以下方式结算:
(一)医院结算模式:省医保局可选择医疗服务比较规范且容易监管的协议医院为工伤职工实行挂帐住院治疗。
工伤职工申请挂帐住院时,除第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挂帐协议医院在认真核实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存档备查,然后由挂帐协议医院向省医保局提出挂帐住院申请,省医保局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挂帐住院治疗。
工伤职工在挂帐协议医院住院期间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前与本次工伤住院有关的本院门急诊费用),可实行记帐结算方式,由挂帐协议医院在工伤职工办理出院后与省医保局实行一次性结算。
在住院治疗期间应由本人自理部分的费用,在办理出院手续时由医院与工伤职工一次性结清。
(二)单位结算模式:工伤职工在非挂帐协议医院和非协议医院诊治的住院费及门诊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到省医保局按相关政策核报。
报帐时应提供以下资料:《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保险医疗费审核支付申报汇总表》(必须盖单位公章)、《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表》原件(留存原件)、医疗费发票原件、住院明细清单、门诊(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含长期和临时医嘱、入院和出院记录);此外,转省外就诊者还必须提供外地转诊医保局备案回执单。
第十四条 工伤职工出院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各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该病人的工伤医疗费用上报省医保局、由省医保局进行审核、结算。每月10日前申报的费用,省医保局原则上应在此后的45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结算与支付。
第十五条 各参保单位应加强对工伤职工或疑似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发现工伤职工或疑似工伤职工和医院有违规行为时要及时举报,并对违规工伤职工或疑似工伤职工进行教育和相应的处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按其相应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原有规定与本操作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操作暂行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操作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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