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 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 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
管理 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1)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 容;
(2) 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 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3) 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 投票权数;
(4)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上述(1) ~ (4)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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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5) 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 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