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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土地成本如何进行确认?

关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被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其土地成本如何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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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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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受 投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分两种情况确认土地成本: (1) 2006年3月2日之后,在投资或联营环节,已对土地 使用权投资确认收入,并对投资人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以 征税时确认的收入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据以扣除。
     (2) 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 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投资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投 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 关费用作为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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