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这种情况,各方当事人
乘客甲无视乘务员乙的提醒,在客车停车卸货时将胳膊伸出窗外,另一当事人丙在车顶卸"铁皮"时不慎脱手,铁皮将甲胳膊划伤出血,后诊断为"左挠骨神经深支损伤"。这种情况下,车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各方当事人该承担多少责任。
我们可以按照下述思路来讨论这个问题:
第一,对涉及相关的法律关系进行识别,以确定该适用什么法律。
首先,乘客甲与乘务员乙之间的关系,属于乘客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
其次,丙是否属于上述主要法律关系的第三人;或者,丙是否对甲构成侵权。这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确定,两种情况适用的法律不同,前者是《合同法》,后者是《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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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甲无视乘务员乙的提醒,在客车停车卸货时将胳膊伸出窗外,另一当事人丙在车顶卸"铁皮"时不慎脱手,铁皮将甲胳膊划伤出血,后诊断为"左挠骨神经深支损伤"。这种情况下,车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各方当事人该承担多少责任。
我们可以按照下述思路来讨论这个问题:
第一,对涉及相关的法律关系进行识别,以确定该适用什么法律。
首先,乘客甲与乘务员乙之间的关系,属于乘客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
其次,丙是否属于上述主要法律关系的第三人;或者,丙是否对甲构成侵权。这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确定,两种情况适用的法律不同,前者是《合同法》,后者是《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的规定。
第二,分析乘客甲与乘务员乙之间的关系。
《合同法》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合同法》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合同法》29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合同法》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从这些条文看,虽然承运人有“安全”运输义务;但是此义务是有限度的,在及时告知安全运输注意事项的前提下,此义务止于乘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安全。本案中,“乘客甲无视乘务员乙的提醒,在客车停车卸货时将胳膊伸出窗外”,至少可以视为乘客的重大过失,构成了《合同法》第302条的“除外”情形,因此承运人无违约行为,不对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需注意:乘务员乙无论如何不需要向甲承担责任;乘务员是承运人的执行人而已)
有观点认为,甲现在因为丙而受伤,应当适用《合同法》121条的规定。《合同法》121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根据上述分析,既然承运人无违约行为,适用第三人过错造成的违约责任的前提就不能成立。因此,丙不是《合同法》121条意义上的第三人。“甲现在因为丙而受伤,应当适用《合同法》121条的规定”,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第三,分析甲与丙之间的关系。甲与丙之间无合同关系(我们假定丙不是承运人的工作人员),但是丙在车顶卸"铁皮"时不慎脱手,铁皮将甲胳膊划伤出血,后诊断为"左挠骨神经深支损伤",显然构成人身侵权关系。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甲也有过错。因此丙应当承担对甲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可以减轻。
至此,本案的主要实体问题基本解决(当然程序问题还尚未讨论)。
有法律业务、法律讨论的,请给我发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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