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的制作阶段具有哪些特点?
与传统土建工程相比,钢结构工程的制作阶段具有工厂化制造、按体系发货、按体系交验的突出特点,与加工承揽合同极为相似,但钢结构构件是定制设计加工,除特定的钢结构工程外无法用于其他工程;钢结构安装阶段具有按体系进行安装、按体系交验的特点,故而钢结构工程天生节点明晰、连续、紧凑。 钢结构工程合同约定和其后的履约节点管理密切相关,稍有不慎,即有可能丧失合同的加工节点控制优势,转为处于安装节点工期的劣势,出现合同约定不垫资而事实上垫资完成项目的情况。甚至不仅不盈利,反而因工期、构件返工等问题被扣款。 还有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或者长期拖欠工程款,个别发包方索性不进行工程验收而直接使用未竣工工程。而根...全部
与传统土建工程相比,钢结构工程的制作阶段具有工厂化制造、按体系发货、按体系交验的突出特点,与加工承揽合同极为相似,但钢结构构件是定制设计加工,除特定的钢结构工程外无法用于其他工程;钢结构安装阶段具有按体系进行安装、按体系交验的特点,故而钢结构工程天生节点明晰、连续、紧凑。
钢结构工程合同约定和其后的履约节点管理密切相关,稍有不慎,即有可能丧失合同的加工节点控制优势,转为处于安装节点工期的劣势,出现合同约定不垫资而事实上垫资完成项目的情况。甚至不仅不盈利,反而因工期、构件返工等问题被扣款。
还有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或者长期拖欠工程款,个别发包方索性不进行工程验收而直接使用未竣工工程。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建筑法规,即使双方有约定在先,承包方也很难直接申请法院对未验收工程进行拍卖以收回工程款。
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工程评估及诉讼周期往往少则一两年,多则三五年。诉讼结果暂且不说,仅诉讼成本加上应收款的利息,给钢结构企业带来的损失就是巨大的,其中又有业主的刁难、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使得诉讼结果往往不尽人意。
而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在因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而决定停工时,又往往由于自身项目管理的节点失控,一味委曲求全而承诺招标方的苛刻合同条件,事到临头才发现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对自己不利,不敢轻易停工,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在分包钢结构安装工程时,也常会有分包方唆使安装队在工地闹事,迫使钢结构公司在未到节点支付时支付分包款。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