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克扣和拖欠工资问题,请问能申请赔偿吗
1、其实,无论你是否辞职,都是可以请求劳动仲裁的。并且,就劳动报酬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是在辞职后提出,是有一年的时效限制的;而在职期间提出的则不受时效的限制,从这一点上说,建议不要先辞职,而应先申请仲裁。
2、一楼所说的拖欠工资应“支付25%的赔偿金”那是“老黄历”了。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应该在请求支付本金的同时可以请求按50%至100%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全部
1、其实,无论你是否辞职,都是可以请求劳动仲裁的。并且,就劳动报酬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是在辞职后提出,是有一年的时效限制的;而在职期间提出的则不受时效的限制,从这一点上说,建议不要先辞职,而应先申请仲裁。
2、一楼所说的拖欠工资应“支付25%的赔偿金”那是“老黄历”了。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应该在请求支付本金的同时可以请求按50%至100%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3、“补交2008年5月-2009年4月社会保险”当然是可以的。
但你可以请求从2008年4月开始啊,因为,用人单位是应当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当月办理社会保险的,既然争议了,这就是不争白不争了。
4、如果你以公司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和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属于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可以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
具体标准适用该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对于争议的解决,二楼的“对公司提起上诉”的说法不准确了。
因为,“上诉”是指对法院的一审判不服的诉讼,而劳动争议的程序应该是仲裁前置,即必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只有对法院的一审判不服的诉讼才能上诉。哈,隔着锅台是上不了炕的,要一步一步来。
即应该是先申请劳动仲裁,这个程序问题建议你下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读一下,很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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