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我向市工商
可向省监投诉,或者向当地纪委投诉,或者向政府部门投诉,如果都不凑效,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监察部门违法不履行监察职责的,可以起诉要求其依法履行其行政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及违法行政错案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的正确实施,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国家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行政错案责任追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机关科室以及分局在处理公民...全部
可向省监投诉,或者向当地纪委投诉,或者向政府部门投诉,如果都不凑效,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监察部门违法不履行监察职责的,可以起诉要求其依法履行其行政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及违法行政错案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的正确实施,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国家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行政错案责任追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机关科室以及分局在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方式提出的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等事项的处理程序(具体包括举报、投诉、申诉、信访等形式,以下简称举报投诉),以及由此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工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认为工商机关存在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或发现相关经济违法违章行为,而向工商机关举报投诉,提出建议、意见或请求,要求工商机关依法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诉讼(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工商机关的行政作为或者不作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机关提出复议请求。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其他危害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局机关科室和分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处理举报投诉。处理举报投诉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局法制科和监察室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举报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提供法制意见及监督工作。
第二章 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举报投诉分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口头形式分本人来访或电话形式,接待部门均应认真作好书面记录;书面形式分书信、函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
第九条 尊重举报投诉者的权利。
要做好举报投诉材料的保密工作,保证检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犯。特别是检举人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要严格保密。
第十条 署名、不署名的举报投诉,均应予以调查。署名的举报投诉,必须予以书面回复调查处理结果,一般情况下,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答复的期限为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60日内;不署名或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详,无法答复的,可不予答复调查处理结果。
具体受理、答复的期限规定,参照以下法规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答复告知的期限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4。《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消费者申诉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原因;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检测、鉴定时间可以不计在内。因案情复杂不能在三十日内处理完毕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申诉,应当在五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处理。
延期、移送等情况,应当告知消费者”。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五十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投诉实行局长批办制度。
局相关职能科室直接收到书面举报投诉的,应立即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提交局长批办确定承办单位。分局直接收到书面举报投诉的,由分局长按照本规定处理,分局长认为情况重大的,应上报市局办公室决定如何处理。
但分局对外书面答复一律以市局名义。12315举报投诉网络流转的举报投诉按专项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投诉由办公室统一收发登记,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填写《行政执法举报投诉信访登记表》,对举报投诉信访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投诉信访对象内容、提供的书面材料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对承办单位提供的处理结果、答复意见等予以归档。
第十三条 局领导批转的承办科室或分局为处理本举报投诉的第一责任人。局领导同时批转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处理的,最前面的科室为牵头科室。
12315举报投诉网络流转的举报投诉,流转科室与流转的最终处理单位同为第一责任人。
按照信访条例受理的信访案件,办公室与最终处理单位同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举报投诉承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不得少于2人。处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五条 具体处理举报投诉的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举报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2.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3.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举报投诉事项情形的。
承办人员是否回避由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在未同意回避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对举报投诉,承办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意见;对一般举报投诉,要求在10-15个工作日内处理结案;对疑难的举报投诉,要求在30天内处理结案。
30日内确实无法结案的,应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法定的60日期限。
对于上级部门或地方政府交办、转办的举报投诉,承办单位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用书面形式上报处理结果。需本部门答复举报投诉人的,应按本规定要求书面答复举报投诉人。
对于不署名或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详的,承办单位可不予答复但要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办公室归档结案。
第十七条 调查处理完毕,承办单位应写出结案报告及告知举报投诉人的书面答复,经上报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及时答复举报投诉人。
具体要求:
1.对举报投诉经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在作出不予受理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投诉信访人;
2.举报投诉受理后经调查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的,应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投诉人;
3。
举报投诉受理后经调查反映的情况与事实相符的,应予以立案,按规定予以调查处理。60日内能结案的,应在作出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把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以不超过60日为限);60日内不能结案的,应在60日内先行书面答复举报投诉人本局已经立案调查的初步情况,待处理结果作出后再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投诉人。
4.举报投诉受理后经调查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或不属本局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权部门处理,并将移送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投诉人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举报投诉处理过程中,认为需要法制部门会商的,可提请法制科会商处理,法制科对承办单位的处理意见、答复内容等提供法制意见并做好登记台帐。
局监察室对举报投诉是否及时处理、答复予以督察。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由承办单位负责对外答复,答复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制、发放文号,文号格式为“海工商复【20**】***号”。并参照局发文管理程序,由承办单位拟好答复文书和发文单,签好拟稿人、核稿人,经局长或分管局长同意签发。
如经法制会商的,法制科签署会商意见后,再由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发。办公室凭发文单签发意见发放具体文号并做好登记。
第二十条 对局领导批转的举报投诉,局办公室在登记的同时,应做好提示工作,对承办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未有处理结果或未按规定答复的,应向承办单位书面或口头提示一次,并将延期处理的情况通报局监察室。
对分局直接受理的举报投诉,由分局内勤做好登记,对承办人员在30日内未有处理结果的,应向承办人员书面或口头提示一次,并告知分局长。
第二十一条 举报投诉处理完毕后,除12315流程管理的外,其他举报投诉由承办单位立卷归档,单独装订(包括发文答复举报投诉人的,或回复上级机关、政府部门的,或无需答复只上报调查结果的)。
承办单位应在处理完毕15日内将装订归档的材料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年终统一上交局档案室保管。
12315平台流转的投诉举报由消保科按专项规定登记、答复,并统一装订归档,年终由消保科上交档案室保管。
第三章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应诉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涉及的部门:除局学会、协会以外的所有科室、分局的不作为或作出的行政决定或答复均有可能引发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 可能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分两类:
1.行政作为: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收费、行政答复等;
2.行政不作为:广义而言,不履行法定职责和逾期履行法定职责,均属于行政不作为。
第二十四条 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一旦出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部门应积极应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否则,将承担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局长指派2人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按照上级要求,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在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中出庭应诉。
除局长或分管局长之外的诉讼、复议代理人,应区别案件情况(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收费、行政答复案件,下同),由局长指定下列人员参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经局法制科书面核审的案件,由法制科派员作为诉讼、复议代理人;
2.分局名义和局委托分局处理的案件,由承办分局派员作为诉讼、复议代理人;
3.承办单位与局法制科会商的案件,由局长或分管局长确定诉讼、复议代理人;
4.承办单位未与局法制科会商的案件,由承办单位派员作为诉讼、复议代理人;
5.行政不作为或逾期行政作为的案件,由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或其他未履行职责的责任单位派员作为诉讼、复议代理人;
6.二审、再审案件由法制科派员作为诉讼代理人。
前款规定的出庭人员情况,如需更换的,由局长或局党组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法制科不派员参与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法制科应做好全程法制服务工作。
所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单位均为本诉结果的第一责任人。
按本规定不应由局法制科等部门派员作为代理人,但因工作需要,经局长或局党组决定作为代理人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仍由原责任部门承担。
局相关职能科室均应切实负起责任,依法履行工作职能,并确保行政争议案件得到法院或上级复议部门的维持,以维护工商良好形象。
第四章 违法行政错案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
1、被生效的司法文书判决败诉(含撤销、变更、责令作为、确认违法、赔偿等,下同)的行政诉讼案件;
2、被复议机关撤销(含变更、责令作为、确认违法、责令赔偿等,下同)的行政复议案件;
3、被法定机关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信访案件;
4、在执法检查中被本局或上级机关确认违法的案件;
5、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依法转办经本局或上级机关审查确认违法的案件;
6、属于错案的其他案件。
前款案件经上级局确认可以免责的,不构成错案。
第二十九条 错案责任的确认和划分:
1.局职能科室以本局名义承办的错案,该职能科室为责任部门;
2.工商分局以自己的名义承办的错案,或者受局委托承办的错案,该工商分局为责任部门;
3.承办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违法的,该承办人员为责任人;
4.应当经过核审而未经核审导致错案的,该职能科室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该分局的分管局长和分局长为共同责任人;
5.职能科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核审、会签错误导致错案的,该职能科室为责任部门;
6.两个以上职能科室共同承办的错案,共同承办的职能科室为共同责任部门。
7。经核审、会签的错案,核审、会签部门与主办部门意见一致的,核审、会签部门与主办部门为共同责任部门。
核审、会签部门与主办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因采纳核审、会签部门意见导致错案的,核审、会签部门为共同责任部门;未采纳核审、会签部门意见导致错案的,主办部门为责任部门。
8.责任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与承办人员意见一致的,分管负责人与承办人员为共同责任人;意见不一致的,未采纳承办人员意见导致错案的,分管负责人为责任人;
9。局分管领导采纳责任部门意见导致错案的,分管局领导和责任部门为共同责任人。
未采纳责任部门意见导致错案的,分管局领导为责任人;
10。集体研究决定的错案,局长主持会议的,局长为主要责任人(局长的错案责任由上级局按规定追究,本局不予决定);其他负责人主持会议决定并未经局长同意的,该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明知或应知有关意见违法违纪而提出该意见的部门负责人,为次要责任人;
11。
分局根据局领导或局相关职能科室书面意见办理的错案,局领导或局科室负责人为责任人;分局未按上述书面意见办理的错案,分局为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三十条 追究错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1.自收到确定错案的文件(含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自撤案件审查意见书、复议案件复查意见书、免责案件审查意见书、上级部门抽查案件审查意见书等)后,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提出追究责任的议案提请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议;
2.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应在收到前项议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讨论研究作出决定。
有关决定应载入会议纪要,并指定局监察室落实执行。
3.会议纪要、追责文件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本单位名义抄报上一级机关。
第三十一条 对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工作人员可以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第三十二条 追究责任应当依照责罚相当的原则,根据过错情节和后果,具体按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1.后果显著轻微,未产生不良影响的,由所在职能科室负责人或局机关负责人对责任人进行个别批评教育;
2.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由所在职能科室负责人或局机关负责人在责任人所在部门范围内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3.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按前项规定处理并责令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检查;
4.后果严重,影响重大但尚不构成行政处分的,责令书面检查并由所在机关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批评教育;
5.后果极其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公开检查并进行通报批评;不适宜留在原岗位的,予以调离;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构立案追究行政责任;
6.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人属于前款第2、3项所列规定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属于第4项规定的,不得确定为称职等次,属于第5、6项规定的,不得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发生行政赔偿的,所在机关依法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赔偿费用。
第三十三条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暂停执行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局依法行政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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