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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在政策中如何及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

联系实际,论述中国公共政策的主体有哪些、他们在政策中如何及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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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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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者是政府权力机构的代表,有权决定制定什么样的政策,如何分配公众利益。尽管在现代民主社会,决策者的权力越来越受到自下而上的社会权力的制衡和限制,但是决策者一旦掌握了决策权,还是有相当的空间体现自身的意志和设想,对决策施加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可以说,公共政策的制定受到多种因素的牵制,其中不可轻视的要素之一是决策者。  中国作为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向积极推进妇女参政,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看到了女性在决策层领域的缺席,而力图通过社会的合力促进更多优秀的女性进入决策层,从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国际社会关注妇女参政的理由和意义。
   新中国建立前后,中国共产党人一直将男女平等作为自己的政治目标之一,采取了具有首创性的设置妇女参政比例的措施,促进妇女进入参政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是,也应看到女性在决策层的缺席,并未根本改变。
   我国公共政策的制定机构有两类:第一类是中央机构,如中组部、中宣部等,它的政策和措施对于政府决策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处于领导地位。国外民主政体的国家一般来说,没有这一层的决策机构,执政党的方针政策是通过政府机构的大政方针来体现的,不能在政府之外单独制定政策。
    第二类是政府机构,如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事部、文化部等,针对各个部委的现实的或潜在问题制定政策措施。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结各个社会团体的纽带,可以代表工青妇的利益进行呼吁,却没有决策的权力。
  90年代以后建立国务院妇儿工委是国务院各个部委的协调机构,并不直接制定政策和审议政策。   我国的决策机构从纵向来看,可以分为高层决策、中层决策和基层决策机构,一般来说,高层决策拥有更多更大的决策权,中层与基层机构往往要执行高层决策,在此前提下结合本地的实际采取具体的措施。
  从横向来看,各个层面权力结构内部影响决策的程度不同,一般说来,正职领导的决策影响力往往大于副职领导,形成一个围绕中心的权力结构。  在我国的高层决策机构,女性尖端缺损,不能使女性性别利益的要求形成由上而下的政策影响力;在权力结构的内部,女性的总体比例均为10%以下,而且绝大多数是副职领导,在正职领导岗位上的女性不到1%。
  所以,导致决策机构中女性的缺席。根据联合国的有关研究,任何一个群体的代表在决策层达到30%以上的比例,才可能对公共政策产生实际影响力,我们的国家显然远远达不到这一比例。   由于决策层中女性的缺席,往往容易导致两种结果:第一,女性群体利益容易边缘化,往往被决策者的视野所忽视,女性群体的要求和声音难以在决策层表达出来,使得女性群体的合法利益整体上被遗忘被忽略。
  有意的性别歧视与对妇女权益的忽视,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前者在动机上有明确的性别歧视的指向,后者却毫无这种动机甚至对女性利益怀有维护之心。  一位高级的男性政府官员,在一次主持妇女会议之后,听到现实中对妇女的种种偏见和妇女权利受损害时,深有感触地说:如果说我们有意歧视妇女,绝对不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母亲,哪有儿子歧视母亲的,可是我们确实没有想到乃至常常忘记了妇女的利益,忽视了妇女的需求。
  任何决策者都是有局限的,对于自己经历感受的事情都会有深切的体会,对于自己所处的阶层的要求有深切的把握,从而在决策中就会有意或无意地将这个群体的处境和要求在政策的利益分配中反映出来,当这些决策者都是男性时,男性的共同利益就会自然带到政策之中得以体现,成为男性群体利益的代言人,而女性的缺席就会使自身的利益无法表达最终被忽视。
     第二,假设不同群体的声音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反映到决策层,依然有个各种声音和利益的权衡问题。任何政策都不可能使所有的人同时获益,一部分人常常要作出牺牲。问题不在于有人作出牺牲,而是谁来承受政策的代价?谁来作出牺牲?是坚持社会公正的原则,还是弱肉强食?是坚持利益普惠的原则?还是只是为少数人谋利益?弱势群体有无在决策中博弈的能力和机会,有无参与决策可能和条件?其实,在决策中各个利益群体最大限度地争取自身利益,是可以理解的,也是非常自然的。
    正因为如此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的参与决策才显得十分必要。某一利益群体代表的缺席,往往会使自身丧失了博弈和争取的可能,最终偏离社会公正的目标,使本该获益的弱势群体进一步排斥在公共政策的决策之外。
  这倒是我们的公共政策在坚持社会公正的目标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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