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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应主张撤销权,撤销权亦称废罢诉权,指债务人、第三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银行将万无借款货给信用非常的企业,很可能该笔借款无法偿还,直接损害到了债权人A公司的利益,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2、应当驳回信托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两点:其一,从实体上看,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债权已丧失了法律强制保护力,债务人甲...全部
1、A公司应主张撤销权,撤销权亦称废罢诉权,指债务人、第三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银行将万无借款货给信用非常的企业,很可能该笔借款无法偿还,直接损害到了债权人A公司的利益,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2、应当驳回信托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两点:其一,从实体上看,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债权已丧失了法律强制保护力,债务人甲和保证人乙都有权拒绝偿还,法院可以此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二,保证人乙应享有先诉抗辩权。
根据《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案中乙的保证应属于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应享有先诉抗辩权。
因此,原告应当先起诉贷款人甲,只有在甲无力偿还时,才能起诉保证人乙。而甲外出务工找不到,并不能说明他无偿还能力。由此,保证人乙有权拒绝偿还,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从本案看,乙公司与丙公司在债权转让达成协议后,甲公司事实上是完全同意乙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据此可见,在本案中已经发生了债权的转让,那么该乙公司已经退出了与甲公司的合同关系,由丙公司代替了它的地位,那么因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乙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甲公司并没有同意合同的变更,这样,甲公司无义务承担运输及保管的费用。
那么乙公司应承担运输义务,但对于保管费用而言,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由货物的占有人即丙公司承担。
4、本案在处理时应首先考虑工商银行能否就已到期的200万元债权主张抵销。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工商银行的200万元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权种类相同,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虽然该500万元已经被扣押,但是,乙公司的债权只有300万元,仍有200万元剩余,可以以之抵销。
其次,再思考工商银行能否就已到期的200万元债权以外的债权主张抵销。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抵销的条件,这是约定抵销,但是当事人这种约定不具有对抗其他第三人的效力。因而本案中甲公司与工商银行的约定不能对抗乙公司,不能先于乙公司债权清偿之前主张抵销。
5、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5条。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10万元,继续履行向甲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并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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