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运政执法的问题请问船无《船舶
水路运输的违章行为与罚则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违反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运企业、水运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的,并处以1—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25万元罚款。 依据:
(1)、《水条》237号令第二十六条;
(2)、《细则》第三十九条:持伪造、涂改、租借、非法转让、失 效等船舶营运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视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
( 3)、《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1990交通部22号令,没有3—25万罚款规定。 省水条与部水条的几点不同之处:1、客运站归属类问题的一致化。2、个体经营问题扩大...全部
水路运输的违章行为与罚则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违反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运企业、水运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的,并处以1—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25万元罚款。
依据:
(1)、《水条》237号令第二十六条;
(2)、《细则》第三十九条:持伪造、涂改、租借、非法转让、失 效等船舶营运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视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
( 3)、《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1990交通部22号令,没有3—25万罚款规定。
省水条与部水条的几点不同之处:1、客运站归属类问题的一致化。2、个体经营问题扩大化。3、处罚条款具体化。注意:(1)浙江省《水条》有不一致规定:无水运许可证:没收所得,处1-3倍罚款,无所税的处20元/T,40元/KW,最高<20万。
(2)对于水运服务业省水条:个人5-3万,单位3-20万。
2、未经交通部门批准,无《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擅自办理工商执照,从事营业性运输或服务的,应责令其停止营业,限期补办手续,过期仍不补办的,转请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水条未作规定,但部22号令有此规定,应予执行)
3、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营运证》的,责令停止营运,没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按船舶大小处以罚款:
<200载重吨,100—500元
200—1000T,300—2000元
1000—5000T,1000—5000元
5000T以上,3000—20000元>
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并能提供确切证据的除外。
(水条没有此条规定,但省水条规定:给予警告,省水条:无有效营运证的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倍罚款,没有所得或所得无所查清,处20元/T或40元/KW,最高<20万,执法时应注意:如果无经营许可证,应按处罚较重的无许可证处罚,而不能按无营运证处罚)。
4、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非经营,按无《船舶营运证》处理。
5、持涂改、伪造或他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经营,收缴有关证件,没收非法收入,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处以非法收入1—3倍的罚款。
(如没有违法所得,《水条》规定可罚款3—25万元)(省水条对使用人按无证处理,对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人处2000元-2万罚款)
6、持逾期《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营业性运输或服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补办证件,过期仍不补办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22号部令规定)(省水条按无证处理)
7、水路运输企业 ,未经批准擅自超越核定范围从事经营的,(省水条:不分企业和船舶,一律处没收所得并处1-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无法查清,对个人2000元-2万对单位,2-15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20万罚款。
(22号部令与此规定不一致,应以国务院水条第二十六条或省水条为准。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处当月营业收入10—30%的罚款条款不能再适用。)
8、营业性船舶超越核定范围从事营运的,给予警告或处当航次营运收入10%—30%的罚款。
(此条仅适用于单航超越营运证经营范围,但未超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情形,否则按第七点处罚。)
9、营业性运输船舶转户时,原户主未按规定办理停业手续的,给予警告,新户主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无证经营的,按第三项规定处理,使用原户主《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的,按本条第五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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