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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转入佛山户口?

怎样转入佛山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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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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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购房入户   1、审批条件   市外户籍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和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并已入住该房屋,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可申请入户: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   (2)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3)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调查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调查表》要到房产所在地村居委会加意见,申请书由申请人用空白A4纸打印或手写)   (2)个人《房产证》。
  《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配偶的,同时提供《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  (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以附加条件(1)申请的,提供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学历)或相应的资格(职称)证书;(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以附加条件(2)申请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者、合伙人身份证明及个人出资不低于20万元注册资金金额的证明);(证明收原件,《工商营业执照》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以附加条件(3)申请的。
    提供市内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3年以上的相关证明;(证明收原件)   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已成年的独生子女随迁的,提供《独生子女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已成年的在读子女随迁的,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全日制在校就读证明;(收原件)   两人以上(不包括夫妻及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其他产权人放弃入户的协议公证书。
    (公证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未婚证明、证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收原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决定的签发《准迁证》。
     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购房入户说明】   〈1〉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的,申请人必须已入住该房,且房产必须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编定门牌号码。
    一个门牌或房号(即一个单元)只允许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两人以上(不包括夫妻及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只允许其中一名产权人(该产权人占有产权的比例必须等于或大于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
     〈2〉“二手房”以《房产证》中标注的房产来源界定。  来源为所在楼盘房地产开发商的,视为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商品房;来源为非所在楼盘房地产开发商的,视为不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二手房”。
     〈3〉确认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应年限可以按我市各区累计的方式计算,不要求连续、不间断,但申请入户时必须是正在参保。   二、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1、夫妻投靠入户   (1)审批条件   以被投靠方在户口所在地有固定居住地为条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 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申请书由申请人用空白A4纸打印或手写)   [2]被投靠人及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结婚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个人《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被投靠人父、母的,应同时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房产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房产证上登记地址不详细的,先到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一份详细的地址证明)   [5]申请人或随迁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收原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决定的签发《准迁证》。     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2、父母投靠子女   (1)审批条件   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子女有自己的产权房屋、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户口所在地有无子女的限制。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 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
    (均收原件,申请书由申请人用空白A4纸打印或手写)   [2]被投靠人和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投靠人的《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个人《房产证》。
    《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配偶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决定的签发《准迁证》。
       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3、子女投靠父母   (1)审批条件   [1]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注:根据《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第十四条规定,父母亲违反计生政策的,以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已满5年为前提。
       [2] 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和身边无子女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   注:本条中的“身边”,是指被投靠的父(母)亲户口所在区内。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  (均收原件,申请书由申请人用空白A4纸打印或手写)   ②被投靠人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申请人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③申请人的《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  (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④提交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入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  (均收原件,申请书由申请人用空白A4纸打印或手写)   ②被投靠人和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③被靠人的《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配偶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④申请人的《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⑤迁入地派出所或父母、子女工作单位(工作单位仅限党政机关、部门)出具的父(母)户籍所在区无子女的情况证明,或其他有效的权威凭证。
    (证明收原件,其他凭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⑥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未婚证明、证件;已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决定的签发《准迁证》。
       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三、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适用二手房及自建房迁入)   1、审批条件   在我市经商、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内有固定居住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   (1)连续在我市经商、就业,暂住7年以上;   (2)连续在我市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   (3)连续3年在我市居住,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为我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嘉奖,或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奖。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调查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调查表》要到房产所在地村居委会加意见,申请书由申请人用空白A4纸打印或手写)   (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提供个人《房产证》,《房产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以审批条件(1)申请,属经商的,提供市内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最近连续7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
  《工商营业执照》不能直接反映申请人为投资者、股东身份的,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者、合伙人身份证明;(投资者、合伙人身份证明收原件,《工商营业执照》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以审批条件(1)申请,属就业(务工)的,提供市内公安机关签发的最近连续7年以上的《暂住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以审批条件(2)申请的,提供市内公安机关签发的最近连续5年以上的《暂住证》,以及市内社保部门发出的提供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收原件,《暂住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以审批条件(3)申请的,提供市内公安机关签发的最近连续3年以上的《暂住证》,市内国、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累计缴纳个人所税额5万元以上的证明或最近3年累计缴纳个人所税额5万元以上的纳税凭据,以及市内社保部门发出的参保3年以上的相关证明;(证明收原件,证件《暂住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以审批条件(4)申请的,提供本市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表彰、嘉奖证书或证明;(证明收原件,证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未婚证明、证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同时签发《准迁证》。     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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