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储存的基本规定如下。(1) 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内。(2) 库房的位置、安全距离、库区布置、库房结构及交通、照 明、防电、防雷、消防、通信、报警等
系统,必须符合安全堆积的 要求;建库前要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建成后经检查验收合 格,并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才准使用。
(3) 要设专人看守、专人管理、建立来客登记制度。(4) 建立爆破器材人库验收和发放制度,做到账目清楚、账物 相符。(5) 爆破器材堆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不混存,不超量。
(6) 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破器材要及时清理并妥善。(7) 发现爆破器材丢失、短少、被盗或错发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8) 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0。1m高度的垫木;爆破 器材的码放,宜有0。
6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爆破器材包装箱与 墙距离宜大于0。4m;爆破器材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m;存放 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 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
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 雷管箱不应叠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