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是否需要支付保密费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属于用人单位的无形资产,对于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均具有关键性作用。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其中包括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从立法本意来看,保守商业秘密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而劳动者比一般人更有条件接触或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更应当严格遵守,该项保密义务应当是无条件的。 目前,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国家层面的...全部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属于用人单位的无形资产,对于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均具有关键性作用。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其中包括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从立法本意来看,保守商业秘密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而劳动者比一般人更有条件接触或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更应当严格遵守,该项保密义务应当是无条件的。
目前,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国家层面的法律并无强制规定。地方立法层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年修订)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员工或者业务相关人应当保守其所知悉的企业技术秘密。
企业有权要求员工或者业务相关人保守企业技术秘密。企业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公布保密制度、发放保密费等方式向员工提出保密要求。”可见,深圳的规定是将支付保密费作为采取保密措施的一种手段,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保密协议并支付了保密费,司法实践中在判断用人单位有无采取保密措施方面,可能会将此作为考量因素之一,甚至不排除据此认定用人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关的保密措施。
结合上述规定,我们倾向认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应否专门支付保密费,可由双方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用人单位一般无需专门支付保密费。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