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
慈善组织负责人是指在慈善组织中担任秘书长以上职 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在基金会中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社会团体中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社会服务机构中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 执行机构负责人(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等职务的人员。 慈善组织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公共性和非营利性, 应当具备一定的社会公信力。负责人作为慈善组织日常事 务的决策者或执行者,也应当具备良好的个人信誉和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其基本素质和能力将直接影响到慈善组织 的健康发展,影响到慈善活动参与人及公共利益的实现。 慈善事业本身就是一项献爱心的局尚事业,需要有局 尚道德情操的人来做。因此,对慈...全部
慈善组织负责人是指在慈善组织中担任秘书长以上职 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在基金会中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社会团体中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社会服务机构中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 执行机构负责人(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等职务的人员。
慈善组织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公共性和非营利性, 应当具备一定的社会公信力。负责人作为慈善组织日常事 务的决策者或执行者,也应当具备良好的个人信誉和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其基本素质和能力将直接影响到慈善组织 的健康发展,影响到慈善活动参与人及公共利益的实现。
慈善事业本身就是一项献爱心的局尚事业,需要有局 尚道德情操的人来做。因此,对慈善组织管理者和其他从 业人员理应有较高的道德修养方面的要求。慈善法第十六条对慈善组织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了排除性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 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行为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慈善组织作为独立 的法人主体,其负责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保障慈善组织的权益和开展正常的慈善活动。
因此,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2)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未逾五年。这是因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其违法行为达到了触犯刑律、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程度,且其犯 罪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也就是具有主观恶性,其信誉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需要指出的是,因过失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不受 此限。这主要是考虑到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主观意识上 具有本质区别。(3) 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 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
这是因为担任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负责人 的人,对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负有个人责任,其再次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能力及个人信誉会受到质疑<^ 因此,这类人在一定时期内,也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 人。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主要是指 在慈善法之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负责人的任职上的限制性规定。 比如,《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 任。
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 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 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另外,也有在某一特殊领域,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慈善组织负 责人的特殊任职规定等。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