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档案的问题,请高
一、参保人员的省内转出和转入程序
1、转移人提出申请后,经原单位批准,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开出一式五联省内转移单及个人帐户记录表。
首先,转出单位在一式五联转移单上签章同意,如个人缴费应注明为“个体窗口缴费的身份”,如是个体从业人员应在转出单位上注明“个体工商业主”、“个体工商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身份。
其次,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商调联处盖机构业务专用章,业务经办人、财务经办人在一式五联上签章(个人名章)。
最后,转移人将一式五联转移单及个人帐户记录表,自行携带前往转入地进行商调。
2、转入单位同意接收并在一式五联的转移单签章后,到转入地...全部
一、参保人员的省内转出和转入程序
1、转移人提出申请后,经原单位批准,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开出一式五联省内转移单及个人帐户记录表。
首先,转出单位在一式五联转移单上签章同意,如个人缴费应注明为“个体窗口缴费的身份”,如是个体从业人员应在转出单位上注明“个体工商业主”、“个体工商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身份。
其次,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商调联处盖机构业务专用章,业务经办人、财务经办人在一式五联上签章(个人名章)。
最后,转移人将一式五联转移单及个人帐户记录表,自行携带前往转入地进行商调。
2、转入单位同意接收并在一式五联的转移单签章后,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接收后,在商调联盖本机构业务专用章,业务经办人在一式五联上签章(个人名章)。
由转移人携一式五联的转移单及个人帐户记录表返回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见商调联签章齐全后留存,并在其他四联签章,将一联转移单返还给转移人留存,另三联转移单及个人帐户记录表按转入市分类汇总后,定期传递给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复核无误后,留存一联将作为财务部门转出记帐凭证,余下两联(转入地财务留存与转入地业务留存联)及个人帐户记录表按《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省内转移有关核算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函[2003]55号)规定,定期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交换票据。
具体日期为每月的20日,节假日顺延到第一个工作日。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在收到省级的确认通知单及在接到交换的两联转移单后,补盖机构业务专用章和财务经办人章,留存一联作为财务转移收入记帐凭证。
将业务联及个人帐户记录表传递给业务部门,作为建立个人帐户的记帐依据。
5、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依据省局下达的转移支出确认单和留存的一份转移单做会计帐务处理。同时通知业务部门根据商调联作减少个人帐户记录。
二、转移后,按自由职业者办理社保。
养老
一、自由职业者参加养老保险应符合的条件和需携带的手续:
1、凡是营口市城镇户口,年龄女不满50周岁,男不满60周岁(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申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2、符合第一条的参保人员须携带本人户口本及属于本人一页的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三张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
3、参保人员所属社区须出具对其是否就业、居住地和户籍情况等证明材料。
4、参保人员持以上相关证件、证明到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后,为其建立参保个人档案,然后履行缴费义务。
二、下岗失业人员: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年限可以前后合并计算,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这类人员在下岗失业之日起,其档案及手册已在劳动保障代理中心保管,所以这类参保和接续养老保险需携带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该人员首次缴费时需持失业证、身份证到市劳动保障代理机构缴纳档案代理费、提取个人养老保险手册,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核定,在两日内到商业银行储蓄网点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后无需返回社保机构。
2、如果该参保人员属续保状态,则需持上年缴费收据及《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证》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续保业务。
三、自2006年开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试开通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银行代扣业务。
1、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局办理首次缴费业务时,由社会保险机构个体业务窗口提供《首次参保人员开户通知单》并确认代扣时间,由本人填写《首次参保人员开户通知单》并选择其缴费档次(营口市从60%到300%分成6个档次,分别为60%、100%、150%、200%、250%、300%)。
2、参保人员持《首次参保人员开户通知单》到银行办理开户业务,银行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代扣储蓄帐户存折。
3、确认缴费时间和缴费基数后,该参保人员无需每年再到社保局进行缴费核定,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局核定后由银行直接从其在银行开设的缴费帐户中扣款,并将其相关扣款信息反馈给社保局。
4、社保局确认后,做实个人帐户。
医保
(一)申报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需携带以下证件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进行申报登记:
1、灵活就业人员的申报登记
(1)已领取失业证的失业人员需填写《营口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登记表》,同时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三样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到一楼大厅4号窗口进行申报登记。
(2)未领取失业证的档案代理人员需填写《营口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登记表》,同时到一楼大厅10号窗口领取档案代理证明,并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到大厅4号窗口进行申报登记。
(3)从未参加工作的自由职业者首先到大厅4号窗口领取“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站盖章,并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及一寸照片2张,到大厅4号窗口进行申报登记。
2、达到法定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申报登记
携带本人《退休审批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准表》,同时复印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退休证原件及退休证第1页、第2页复印件和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到大厅4号窗口进行申报登记。
退休前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还需出示医疗保险证和IC卡。
(二)缴费核定
申报登记后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到大厅3号窗口进行缴费核定,同时领取缴费通知单,然后到市内商业银行任意一网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商业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只缴纳大额商业医疗保险费。
(三)制证发证
缴费后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持银行缴费收据到大厅1号和2号窗口领取医疗保险证,然后到二楼大厅28号窗口申领IC卡手续。
(四)续保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每年六月份需持其医疗保险证到商业银行任意一网点进行续保。
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续保的,需到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楼大厅3号窗口重新核定,并按所欠金额按日加收2‰滞纳金。
(五)参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规定的享受时间内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和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待遇;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医保退休手续的在享受以上待遇的同时,还享受个人账户待遇。
即,参保人退休后,按其退休金4%的比例,按月从统筹基金中为其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对于无退休金的参保人员,按我市社会平均退休金4%的比例从统筹基金中为其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将不再享受当年的特殊病门诊和门诊慢性病报销待遇;中断期间发生住院,其住院医疗费将由个人现金支付,待补齐所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其应报销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额,不能超过所补缴全部金额的两倍。
(六)待遇享受时限
1、正在领取失业金和领完失业金后2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从其缴费日算起2个月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领完失业金超过2个月,但未超过6个月办理参保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从其缴费日算起6个月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3、领完失业金6个月以上办理参保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从其缴费日算起12个月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4、自由职业者参保,从其缴费日算起2个月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5、退休前已参加医保并享受待遇的人员,在办理完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后,将从次月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七)业务变更
1、转移变更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再就业,新就业单位为其办理医疗保险的,需到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楼大厅2号窗口办理转移变更。
办理时需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变更单》,填写后到其新就业单位盖章,然后持其新、老医疗保险证,IC卡和所有医疗保险缴费收据的复印件办理转移变更,对于重复缴费部分可办理退费;
(2)灵活就业人员再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需到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楼大厅2号窗口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变更单》,同时持其档案代理证明和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医疗保险证》IC卡复印件办理转移变更。
2、异地安置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备案时需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大厅3号窗口,填写《营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登记表》,同时在其居住地选择2所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备案医院,经备案医院医保科盖章和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后,携带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或《暂停证》返回劳动保障一楼大厅3号窗口确认备案。
3、死亡注销
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持死亡证明复印件、经办人员身份证、死者医疗保险证、IC卡到一楼大厅3号窗口办理注销手续。对于个人账户里有资金的,在办理注销手续次月21日后到大厅3号窗口领取“个人账户一次性拨款单”,然后到市医保中心财务科结清个人账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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