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乡镇垃圾费是怎么收取的?按什么依
宿迁市政府关于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改善市区环境质量,规范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发〔1999〕12号、苏发〔1999〕25号文件精神和《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苏价工〔2000〕37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区(含宿城区、宿豫县城区,下同)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原则和范围
根据国家和省“全面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遵循“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本市市区范围...全部
宿迁市政府关于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改善市区环境质量,规范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发〔1999〕12号、苏发〔1999〕25号文件精神和《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苏价工〔2000〕37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区(含宿城区、宿豫县城区,下同)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原则和范围
根据国家和省“全面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遵循“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属驻宿单位)、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施工企业)、个体工商户、常住人口及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
1。 市区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含暂住户),为每人每月1。5元。已实施物业管理(含单位自行管理)的小区由环卫部门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自管单位收取,由其在规定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按实际住户每户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
并将垃圾集中运至环卫部门的垃圾中转站(委托环卫部门上门清运的,另付清运费)。持有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和民政部门发放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卡”的特困家庭,免缴城镇垃圾处理费。
2。
市区范围内的单位,按上年末实际在册职工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4元(住校学生减半征收)的标准由环卫部门向单位或业主收取。施工企业按现场实际人数每人每月2元标准由环卫部门向施工企业收取。
自行将垃圾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垃圾处理场的单位减半征收。
3。 凡停靠在运河城区段的船只,按以下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100吨以下船只,每船每天收取5元;100吨以上船只,每船每天收取10元。
4。
农贸市场等行业城镇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生产垃圾处理费
生产企业的废渣、废料等生产垃圾处理费用,自行处理的按每吨2元征收。如委托环卫部门代运的,由双方签订代运协议,协商确定代运费用。
(三)建筑垃圾处理费
建筑垃圾处理费按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建筑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宿价房〔2002〕154号)文件执行。
(四)医疗垃圾处理费
医疗垃圾处理费按市物价局《关于下达医疗垃圾处理费暂行标准的通知》(宿价工〔2003〕64号)文件执行。
(五)粪便处理费
按照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单位内部的厕所,凡委托环卫部门清扫、保洁的,每月每个蹲位按不超过10元收取;对单位内部的厕所、垃圾箱(池)委托消毒(每年4—10月药物消杀蚊蝇),厕所按每月每个蹲位不超过8元收取,垃圾箱(池)按每月每只(池)不超过15元收取;委托对化粪池抽吸的按每车次不超过300元收取。
三、收费管理
(一)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宿城区和宿豫县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辖区域自行组织征收,也可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印发的《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委托财政、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代为征收。
不具备代收条件的单位和居民仍由环卫部门组织征收。
(二)城镇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对市区住户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生产垃圾的清扫收集、中转运输、无害化处置等支出。市垃圾处理场运作经费由市小岭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按进场垃圾每吨15元收取,每月结算一次。
宿豫县、宿城区、市经济开发区环卫部门必须将辖区内的生活垃圾统一运送到市小岭垃圾处理场,进行统一处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加大环卫执法力度,确保市区环境卫生、整洁。
(三)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分清管理界限,明确各自职责,加强管理,做好本职工作,杜绝重复收费。
(四)收费部门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或变更手续,凭证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明确标价工作。
(五)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六)对擅自设立与环卫有关的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标准等乱收费问题,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七)垃圾处理费应按月交纳,对拖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3条之规定,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四、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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