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补交养老保险1975年至198
一般来说在1997年以前的连续工龄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不必补交养老保险费。
从1984年开始,各地开展了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试点。1986年,各地在劳动合同制工人中推行了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新制度。 1991年6月,国务院在总结各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肯定了各地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的作法,并提出筹集基金要实行“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 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我国正式确定了以“统帐结合”为标志的混合型养老保险体制。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劳人险[1986]5号文件规定,乡村医生...全部
一般来说在1997年以前的连续工龄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不必补交养老保险费。
从1984年开始,各地开展了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试点。1986年,各地在劳动合同制工人中推行了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新制度。
1991年6月,国务院在总结各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肯定了各地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的作法,并提出筹集基金要实行“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
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我国正式确定了以“统帐结合”为标志的混合型养老保险体制。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劳人险[1986]5号文件规定,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卫生部[88]卫人字第22号文件《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988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规定:原在乡镇、村享受国家补贴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参加工作的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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