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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因女员工违反计划生育超生而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能否因女员工违反计划生育超生而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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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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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违反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吗?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计划生育作为解除的条件,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只规定违反计划生育的夫妻要承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并无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因此,在国家法律层面,并无明文规定。其次,看地方法规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各地出于计划生育任务的压力,出台了不少地方性法规,部分地方法规对于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有所规范。例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当然,这里的主体也仅限定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的职工,除此之外的用人单位职工,即使违反计划生育也不适用该规定。第三,还应当看用人单位自身有没有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超生不仅涉及企业在计生方面的责任,也涉及职工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系列问题,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前提下,经合法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将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行为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合法合理的。
  在此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予以支持。值得关注的是,《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他单位和组织对其超生职工依据其单位劳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由此可见,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乡镇企业而言,如果员工违法计划生育,单位可以直接开除,但是对于民营企业,则授权企业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予以规范,如制度规定构成严重违纪可以依法解除的,尊重企业的用工自主权。
    但如企业没有规定的话,据此直接解除则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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