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二元论什么是法的二元论
在古罗马,继承和发展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的思想家中,西塞罗的贡献尤为突出。由于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思想家的身份和社会经历不完全相同(即西塞罗既是一位思想家,也是一位政治家),所以,他既以一个思想家的理性思维,也以一个政治家的现实而敏锐的眼光来看待自然法问题。 一方面,他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思想与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确证了自然法的本质;另一方面,他又根据自己的政治实践经验教训第一次明确地系统地阐述了法的二元论思想,并以这种思想为其所倡导的法律统治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西塞罗从柏拉图以及斯多葛学派关于理性世界与感性世界二元分立并以前者规约后者的基本观念出发,...全部
在古罗马,继承和发展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的思想家中,西塞罗的贡献尤为突出。由于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思想家的身份和社会经历不完全相同(即西塞罗既是一位思想家,也是一位政治家),所以,他既以一个思想家的理性思维,也以一个政治家的现实而敏锐的眼光来看待自然法问题。
一方面,他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思想与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确证了自然法的本质;另一方面,他又根据自己的政治实践经验教训第一次明确地系统地阐述了法的二元论思想,并以这种思想为其所倡导的法律统治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西塞罗从柏拉图以及斯多葛学派关于理性世界与感性世界二元分立并以前者规约后者的基本观念出发,把源于自然、理性、上帝的正义作为法律统治的正当性根据,构造了自然法与人定法的二元分立。
一、自然法:法律统治的正当性根据
在西塞罗之前,希腊思想家早就阐述过自然法的问题,如赫拉克利特提出过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区别;智者学派认为自然法具有绝对正义性,并用自然法来批判当时奴隶主的实在法;至于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对自然法则有更多的论述。
但在西方法学史上第一次系统地阐述自然法学说的,当推西塞罗的《法律篇》。
《法律篇》所阐述的自然法学说是把法律与理性紧密联系起来的。西塞罗认为:法律的本质需要从人的本性中去寻找。他认为人是所有生物中惟一具有优越的理性和思想的种类。
理性是上帝与人类的共同财产,是神与人之间天然的、合理的交流渠道。只要理性是共同的,正确的理性对神和人来说就是相同的。“由于无其他之物比理性更美好,并且由于它存在于人和上帝两者之中,所以人和上帝的第一份共同的财富就是理性。
”正确的理性作为各种动物中唯一人所具有的东西,作为人和上帝的第一份财富,它自然就是人的本性。从人的本性中去探寻法律的本质,也就是从正确理性中去探寻法律的本质。因而法律和正确的理性是相通的,也可以说正确的理性就是法律的基础。
由于人的这种正确的理性是自然之神所赋予,所以西塞罗就把它称为自然法。
他说:“那些最有智慧的人一直都有这种看法,即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
因此,这些智慧者一直习惯说,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为此,众神给予人类的法律一直受到正当的赞美;因为法律是适用于指令和禁令的聪明的立法者的理性和心灵。”在这里,我们不难看出西塞罗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为法律涂抹上了一层神秘色彩,即法律源于神意(自然)。
他认为,在人类有一种普遍的自然法存在。它源于上帝的意志和人的本性,因而它是早于一切现实法律而存在,是一切国家法律的源泉。
因而,西塞罗的自然法学说是同神的意志相关联的。也可以说在西塞罗的自然法观念中上帝即自然即理性。
他在谈论世界万物都要遵循自然法的同时,又说整个宇宙是由上帝监护和统治着的,万物都在上帝和神的意志支配下,自然法本身就是上帝的意志,它是由上帝制定、解释、和颁布的。很显然,西塞罗继承了斯多葛学派关于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思想,视法律的理性为最高的命令。
他所说的“上帝”不是宗教之神,而是与“自然”同义。这意味着法律本身具有超越一切世俗的力量,是人类曲直是非的最高标准。在这里,西塞罗实际是借助神秘的自然力量,张扬法律的权威,把法律看成是和上帝的意志同时发生的,是国家和人民最高行为准则。
从这个角度来说,西塞罗的自然法也就成了神法。
在西塞罗看来,自然法或理性与神(或自然同在),自然法先于现实法律而存在。自然法是最高理性,是从自然产生出来的,指导人们应当做的事,禁止人们不应当做的事,是一种神圣的规则。
正因为自然法来源于人和上帝的共同理性,所以人没有理由不接受它的统治。所以自然法的本质使得法律统治国家和社会成为自然的和正当的事业。
二、人定法:法律统治的合法性(自然法)根据
在西塞罗看来, 自然法是法律统治的正当性根据,在没有国家和成文法律的时候,自然法就既已存在,成为了人类正确行为的准则,以它的理性力量指令和禁止人们对行为的选择。
在此意义上讲,理性是不成文的法律,法律只不过是成文的理性而已。但是法律本身又凭什么获得人类的信赖和遵从?西塞罗直截了当地作出回答:因为法律是正义和“最大的善”。但是,现实中的法律又是从哪里获得了理性和正义?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西塞罗与亚里士多德存在很大的不同。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的理性和正义源于法律本身,因为法律本身是理性和正义的;而在西塞罗看来,法律的理性和正义只有从自然法中获得,因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法。他认为, 法不仅渊源于理性,而且具有正义的美德,正义又是符合自然的。
自然是正义的本源,正义是自然所固有的性质,例如慷慨、热爱祖国、忠诚、助人为乐这些美德,就都是来源于热爱自己同胞的天性或者人的自然性,而这些正是正义的基础或者表现。如果不把自然看作是正义的基础,那将意味着正义的毁灭。
因此,自然和正义是相联的,懂自然法的内涵中可以确定什么是正义。
然而,自然法是正义和善良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现实社会中的法律都是正义和善良的。特别是那些各民族实施的许多致命的、有害的法律,比一伙强盗在他们集会时通过的规则来说,并不更配称之为法律。
西塞罗比喻说,如果无知、笨拙的人开出的不是治病的药而是致命的毒物,这就不可能称之为医生的药方;同样一个民族的任何法规也不能称之为法律,即使该民族不管这是一个毁灭性的规则而已接受了它。因此,“法律是根据与自然———_万物中首要的最古老的———一致而制定的有关事务正义和不正义的区别;在符合自然的标准下,构筑了这样的一些人的法律,它对邪恶者以惩罚,而保卫和保护善者。
”由于人都具有自然存在的本性,因而“全体人民会平等地遵守正义”;由于作为理性或者人的本性体现的自然法是人类所普遍接受的,因而,人们接受了自然法也就接受了正义,也就接受了以正义为基础的人定法。
很明显,西塞罗已经明确提出人们热爱法律和遵从法律并非无缘无故。
一方面,法律要有权威,获得人们普遍的信赖,并不在于它已经是法律或者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在于它本身的良好赢得一定程度的赞同。所以,他提醒人们:“法律的功能之一就是赢得一定程度的赞同,而不总是为武力威胁所强制”。
另一方面,法律要成为人类普遍有效的行为准则,对法律自身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公正和“最大的善”。他说:“既然法律应成为恶的改造者和善的促进者,那么也许可以从中得出生活指导原则。”在此,西塞罗为我们揭示出法律赢得人类普遍遵从和喜爱的秘密:人们之所以热爱法律和遵从法律,完全是因为人们遵从和热爱正义。
他说:“事实上,一切善者都热爱公平本身,热爱正义本身,对于一个善者来说,犯这样一个错误——热爱自身并不热爱的什么东西——是不自然的。因此,必须为正义本身而追求和培育正义;如果正义是如此,那么公平也是如此;如果公平是这种情况那么所有的其他美德也应是由于它们自身的缘故而被珍爱。
”
正因为人定法以正义为基础,正义又是自然法中的应有之义,而自然法又是法律统治的正当性基础。所以人定法因为符合自然法而成为了法律统治的合法性根据。因此,服从公正善良的法律是人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
在社会和国家中除存在自然法外,还需要有人定法。但是自然法和人定法并不是共始终的。由于自然法所体现的理性起源于宇宙的天性,它是从来就有永远存在的,它先于国家和人定而存在。
人定法与自然法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从属关系,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定法的权威,人定法根据自然法的原则制定,实际上是自然法的实施细则。自然法作为理性、正义、神意的体现,它是绝对正确的,但是人定法并非都是正确的,人定法有好有坏,凡是符合自然法精神、构成了对邪恶予以惩罚对善良予以保护的人定法是正义的法律,凡是与自然法精神相悖的则是非正义的法律。
“‘法’这一术语的举动对定义,是指包含着选择了正当的和真实的概念和原则。”因此,非正义的法律实质上就根本不是法律。
虽然西塞罗的自然法与人定法的二元论学说从体系到内容都体现出唯心主义的色彩,但是却总结了自然法的观念,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学说,为自然法学说在西方法学史上贯彻古今起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至少可以说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直接影响了后来的乌尔比安等罗马法学家,而且其关于自然法与人定法关系的论述,为弥补罗马市民法不足而产生的万民法作了论证,也为罗马统治者在各政府去废除当地法律、强迫实行罗马法提供了理论依据。
不仅影响了中世纪的法学家,而且也影响了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他们的天赋人权、分权、制衡学说提供了思想资料。它是西方法学法发展史上联结古代、中世纪乃至近代的关系的桥梁。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