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问知青厂工作年限为什么不能计算工龄?
上世纪六十年代轰轰烈烈的上山下乡运动。历史定义为是为解决“文革”浩劫造成的国家各项各业经济萧条,城镇就业困难而掀起的,到七十年代末终于宣告结束。当代热血青年肩负历史重任,放弃学业响应号召,从各个城市出来义无返顾奔赴边疆及周边农村,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这代青年以后被前辈领导赐名为与共和国共生存的知识青年。 七十年代末国家经济稍有复苏,政府采取措施,络续妥然安置知青回城镇就业。在政府部门安置过程中,由于需要安置人数庞大,就业安置岗位少。由干政策倾斜于支边知青和部分有关系可依靠的周边支农知青的优先安置,率先有了优越的城镇集体企业岗位,至今无有牵挂。 剩下的大批沒有关系可依靠,又无权无门路的,...全部
上世纪六十年代轰轰烈烈的上山下乡运动。历史定义为是为解决“文革”浩劫造成的国家各项各业经济萧条,城镇就业困难而掀起的,到七十年代末终于宣告结束。当代热血青年肩负历史重任,放弃学业响应号召,从各个城市出来义无返顾奔赴边疆及周边农村,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这代青年以后被前辈领导赐名为与共和国共生存的知识青年。
七十年代末国家经济稍有复苏,政府采取措施,络续妥然安置知青回城镇就业。在政府部门安置过程中,由于需要安置人数庞大,就业安置岗位少。由干政策倾斜于支边知青和部分有关系可依靠的周边支农知青的优先安置,率先有了优越的城镇集体企业岗位,至今无有牵挂。
剩下的大批沒有关系可依靠,又无权无门路的,当今被称作“农婚”知青的。在就业安置岗位少的局面中,他们得不到优越的岗位安置,让当时的安置工作再次在八十年代演变成了城镇就业安置困难的难题。中国共产党是久经考验的的党,是执政为民的党。
为了一视同仁解决曾经为共和国承担城镇就业难而奉献青春,响应上山下乡号召的知青就业安置问题,实行了统筹安置的政策。在城镇就业安置岗位少的实际情况下,采用“广开门路,开辟多种渠道”的决策,又把眼光放下了周边农村。
政府出面动员和联系地方政府,采取国家拨款,税收优惠给乡镇企业厂,在每一个乡镇举办一个知青厂,财务经济管理独立核算,人员安置由县劳动部门审查核实批准,发放“已婚安置通知书”到知青本人,让知青凭安置通知书到指定的知青企业厂上班,成为八十年代的知青职工,并迁移户粮关系成为返为城镇户籍的知青。
知青厂的萌生,也就解决了八十年代城镇就业安置困难的难题,这是既成事实。这也是政府体现“国家关心,负责到底”的精神,让知青回到了知青大家庭,知青个个有自己的工作岗位。应该肯定这部分知青,不是某些人眼中“不符合返城条件而被安置乡镇企业”的另类知青,而去挂靠在乡镇企业求乞的“农婚知青”。
历史公认上山下乡是知青承担上世纪城镇就业难的创举。由此可以定论:这部分知青能够服从政府劳动部门发放安置通知书去乡镇企业改制的知青厂工作,应该说也是为政府解决城镇就业难的功臣,应该得到标榜。可恶的是钻营于政府部门的后任执行者,他们对前任政府为尽快解决城镇户籍知青就业难的大问题,举办知青厂妥然解决知青工作岗位的英明决策,却是不加领会,继续发扬稳固,而是把安置在乡镇企业改制的知青厂工作的知青丑化为是“不符合返城条件的农婚知青” ,还把他们任劳任怨在知青厂工作的年限划归为“零”, 是可忍,孰不可忍。
他们还狂喊知青厂是县以下企业,有意撤消前任政府为尽快解决城镇户籍知青就业难而举办知青厂的妥然解决知青工作岗位的英明决策,是明目张胆与中央采用“广开门路,开辟多种渠道”解决知青就业安置难的决策,抗庭分礼。
翻开原鄞县政府鄞政发﹙91﹚69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在县属集体以上单位工作的原知青养老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文件强调“为切实做好下乡知青的养老保险这项工作。现根据国家体改委、民政部、劳动部联合通知“凡城镇户口并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国营、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职工及其他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由劳动部负责”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鉴于我县已实行在区、乡镇、村企业招收城镇待业青年为集体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办法,凡经原县知青办批准承认为我县下乡知青的,现安置在区、乡镇、村企业工作的,本人愿意,均可在本企业办理招工录用手续;”明文是解决未在县属集体以上单位工作的原知青,这是政府关心知青的后续,继“广开门路,开辟多种渠道”解决知青就业安置工作后,又开展把知青招收为集体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办法,这是决定了知青的身份,从而解决了知青退休养老后的后顾之忧。
文中又重申“如企业发生关停情况,应由所在区、乡镇政府负责把他们调整到其他企业,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这是真正体现了“国家关心,负责到底”的精神。可为什么后任执行者不去重温原政府已贯彻实行的文件,却要把知青丑化为是“不符合返城条件的农婚知青”,自行一套,把知青在知青厂工作年限划归为“零”,并胡编一套说“鄞政发(91)69号文件建立的由劳动部负责的退休养老保险是照顾这部分农村知青挂靠在乡镇企业的商业保险”,尽人皆知,商业保险是个人自愿投保的险种,要什么劳动部负责建立?又责问一句,在知青厂破产倒闭,农民工回家种田,知青失业,按鄞政发文件规定“如企业发生关停情况,应由所在区、乡镇政府负责把他们调整到其他企业,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
”执行者是否履行过?而却是在知青流浪,自谋职业的凄凉途征中出台了鄞政发(1998)12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知青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字面上感人,说是“进一步完善”,其实不完善,而是推翻鄞政发(91)69号规定的由县劳动部负责建立的知青个人、知青企业、政府三方统筹的,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收缴管理的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剝夺了原经劳动部门仲裁机构确认鉴证的县集体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工龄归“零” ,让知青重新参加实行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办法,必须缴足15年的农村退休社会养老保险。
这是彻底违背前任政府的“囯家关心,负责到底”的意愿。阳奉阴违,瞒上欺下,纯属摧残蹂躏知青的身心,让知青不得不走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艰辛曲折的维权之路。221号文件未参保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通知是对农村未参保人员实行的爱心政策,可对于鄞州区已参保二次的所谓“农婚知青” 根本无所牵连。
可“慈善家” 又以慈善的心态把劳动部(1985)23号规定的“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拉上了,可恰恰是断章取义地承认了把农村支农时间计算为视同工龄,而死死地斩断了农村支农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
这是死不认同前任政府为尽快解决城镇户籍知青就业难问题,举办知青厂妥然解决知青工作岗位的英明决策,这是有意或故意剝夺知青服从政府劳动部门发放安置通知书去乡镇企业改制的知青厂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工龄的违法行为。
劳动部(1985)23号规定是计算知青工龄的文件,现行的221号文件既然采纳执行了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龄的规定,为什么偏要取消农村支农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为什么不是实事就是全盘执行?难道前任政府采取“广开门路,开辟多种渠道” ,举办知青厂,解决知青就业安置工作的决策是错误的?对知青贯彻“国家关心, 负责到底” 的精神也是错误的?六十年代响应上山下乡号召, 知青支边支农, 奉献青春, 为祖国勇挑城镇就业难重担。
八十年代政府安置知青就业,举办知青厂,知青服从调拨,凭命名的“已婚知青安置通知书” 去知青厂任劳任怨工作十几年,同样也是分担政府解决在城镇安置岗位少, 知青就业安置难的重担。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