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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以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主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并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一种多面社会关系。 3、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基本权利。 4、,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期合法权益的请求。 5、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全部
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以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主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并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一种多面社会关系。
3、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基本权利。
4、,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期合法权益的请求。
5、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
6、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7、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8、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外,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9、主管:作为学术概念,一般是指确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自的职权范围和权限。
10、民事案件的主管,即法院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11、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12、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13、广义的当事人,除单一的原告、被告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14、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15、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16、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17、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者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18、物证是指以自身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质量等标志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或痕迹。
19、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
20、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采用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其他方法证明证据效力的活动。
21、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22、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必要时也可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
2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欲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2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对有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人,所采取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
25、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26、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
27、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经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28、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以申请人的请求所作的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
29、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使之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中按比例进行分配的特定程序。
30、执行和解,使之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31、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利益退还给原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的一种制度。
条件:
1、反诉的条件: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的当事人;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反诉与本诉应有联系。
2、回避的条件: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是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是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是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是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是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是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务、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是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是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3、管辖权异议的条件:一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二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三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
4、起诉的实质要件: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四条是原告起诉时必须具备的条件,缺一不可。
5、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一、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包括二审生效判决、裁定,也包括一审生效判决、裁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二、申请再审应当具别法定的事由。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法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再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6、国内民事诉讼适用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只能对第一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不得对第二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二、只能对经济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三、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选择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四、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协议管辖法院,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五、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上述条件缺一不可。
7、适用拘传的条件:一、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二、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三、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以上须同时具备。
8、申请支付令的条件:一、债权人申请给福德范围,仅限于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g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偿付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清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三、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的债务纠纷,债务关系是单向的。四、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9、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条件:一、异议应在法定期间提出。二、债务人的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异议应针对债务关系本身。三、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债务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的异议无效。
10、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的人通过。
11执行异议的条件:一、有权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二、一般应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三、一般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四、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形式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特点
1、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
原告可以口头起诉,不附加任何条件和限制。二、受理程序简便。审判员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当即受案审理,也可另定日期审理。三、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便。任何方式的传唤,都应当以通知到被传唤人本人为准,未通知到本人的传唤,不能视为合法传唤。
四、实行独任制。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五、审理程序简便。对案件可以随到随审,不一定非要经过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按照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案件时,对法庭调查、爱猫扑。
爱生活两大步骤不必严格划分,也不受法庭调查、爱猫扑。爱生活先后顺序的限制,调查与辩论可以结合进行,灵活掌握。六、审结期限较短。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2、特别程序的特点
一、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二、没有原告和被告;三、实行一审终审;四、审判组织特别(原则上采用独任制)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六、案件审结期限较短;七、免交诉讼费用。
3、督促程序的特点:
一、程序的特殊性。经过书面审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告债务人履行义务。如债务人提出异议,即终结督促程序,债权人只能另行起诉,请求司法保护。二、适用案件范围的特定性。
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不存在交叉的权利义务关系。三、发出支付令和对支付令异议的期限性。人民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四、支付令的强制性。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而债务人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公示催告的特点:
一、当事人的特定性。申请人只能是丧失票据的票据持有人,即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票人。
二、适用范围的限定性。主要是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引起的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三、案件的非讼性。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中,没有确定的对方当事人。四、审理方式的特殊性。人民法院以公示催告方式来确定票据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以及对申报权利人的主张是否成立,只从程序上进行审查。
公告期届满后,法院在申请人提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申请后,才可以做出除权判决。
分类:
1、我国现行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种类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2、诉分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类。
3、民事诉讼证据在学理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类:本证和反证;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4、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5、送达的方式有六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6、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五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
区别:
1、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关系
案件性质不同。
刑事诉讼审理刑事案件,解决的是被告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应科以何种刑罚的问题;民事诉讼审理的是民事案件,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行政诉讼审理的是行政案件,解决的是行政管理机关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争议,其争议在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
诉讼提起不同。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外,其余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民事诉讼则是由当事人自行提起诉讼,原告有权起诉,被告有权反诉;行政诉讼则只能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始终是被告,没有起诉权、反诉权。
主体地位不同。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是公诉人,具有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和进行法律监督的双重身份,而刑事被告则是受审判的对象,双方的地位根本不同;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双方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义务却完全平等;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平等,但由于被告一方是刑事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故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履行的诉讼义务却不完全相同。
诉讼目的不同。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揭露犯罪,惩罚犯罪,保护无辜,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行政诉讼的目的则在于确认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正确,既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使用法律不同。刑事诉讼使用刑事诉讼法、刑法;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行政诉讼则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法。不仅适用的程序法有别,在适用的实体法上也完全不同。
例如,规定惩罚惩治犯罪与规定民事权利义务,规定行政管理的法律就根本不同。
结案方式不同。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外,只能用判决的方式结案,不能用调解的方式结案;民事诉讼则要遵循调解原则,凡能用调解方式结案的,就不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不能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不能用调解的方式结案,也只能用判决的方式结案。
2、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反诉与反驳都是被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但是二者有明显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而反驳则只是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一个独立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
二是前提不同。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三是目的不同。被告反诉的目的除抵消、吞并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之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而反驳的目的则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3、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不同
其一,财产保全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发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主体有二,一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二是人民法院。
其二,财产保全提起的时间有别。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诉讼发生之前;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诉讼系属之后。
其三,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其四,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时限不同。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则可以在48小时之外作出裁定。
最后,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条件不同。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主动解除财产保全;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以被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为条件。
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区别
一、适用的主体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适用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二、适用的对象不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实施了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采用的,无论是本案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者是案外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对本案的被告人、嫌疑人和犯罪分子适用,对案外人则严禁适用。
三、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时对已经实施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人适用,具有强烈的惩罚性;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主要是预防性,旨在防止被告人、嫌疑人和犯罪分子逃跑、自杀或继续犯罪等。
四、达到的效果不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违反程序法行为的一种处理手段,与受到处理的行为可能承担的实体法上的责任无关;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如逮捕、拘留等,对于行为人今后可能受到的刑罚有直接的关系,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的人逮捕、拘留的时间应从刑期中作相应折抵。
五、种类不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5、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的区别
一、适用对象不同。
民事裁定重在处理程序问题,民事判决重在解决实体问题。二、适用的时间不同。民事裁定在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均可适用,而民事判决只能在审判阶段使用。三、是否可以上诉不同。一审的民事判决(除最高人民法院和非讼案件的判决外)都可以上诉,而一审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外,其他民事裁定都不允许上诉。
四、可以上诉的期间不同。可以上诉的判决其上诉期为15日。可以上诉的裁定其上诉期为10日。五、一个案件中可以作出民事判决与可以作出的民事裁定的数量不同。民事判决必须在案件全部审理终结后或者部分审理终结后才能作出,且一个民事案件通常只有一个生效判决(指全部判决而非线性部分判决),而民事裁定可以在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或者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需要作出多个民事裁定,也可以在一个民事案件审结时一个民事裁定也没有。
六、表现形式有别。民事判决必须是书面形式,民情裁定既可用书面又可用口头形式。
期限:
1、《民事诉讼法》从1991年4月9日起生效。
2、诉讼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3、简易程序的案件审限不得延长,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4、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15日,对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间为10日。
5、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其他: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狭义上的诉讼参与人,仅指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和协助执行人。
2、共有原则包括: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
3、特有原则包括: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诉讼权利对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原则;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支持起诉原则;人民调解原则。
4、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5、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6、第一审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不许是单数。
7、第二审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8、再审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9、回避必须有严格的批准手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10、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请求,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11、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一是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二是庭审过程必须向当事人公开,即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当庭认证,甚至当庭宣判;三是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审判过程向群众高开,向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允许电视直播或转播;四是不论祀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都必须公开宣告;五是庭审前当事人有权了解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阅览庭审笔录。
1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关于离婚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13、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14、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况:一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是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是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以上有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意见》的补充规定: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以离婚案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5、特殊地域管辖: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票据纠纷提出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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