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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三性”必须同时符合还是满足其一即可?

劳务派遣的“三性”必须同时符合还是满足其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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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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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对于“三性”必须同时满足还是满足其一即可,《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但是,对于“三性”到底必须同时满足还是满足其一即可,《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同样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对于该问题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笔者认为,“三性”只要满足其一即可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原因在于:首先,从条文字面内容理解,无论是修改前的劳动合同法还是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都是规定劳务派遣“只能(修改前描述为“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也就是说,三性之间是用“或”(而非“和”)字连接,而“或”是指可选择性的意思,因此“三性”只需满足其一即可;其次,从司法实践分析,如果三者都必须同时满足,则很难找到有此类岗位,法律作出如此规定则失去意义,在实践中也根本无法执行;最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出台后,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曾明确答复满足“三性”之一即可。
    虽然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所做的回答不具备法律效力,但他的回答至少代表了立法机关的看法,也非常清晰地道出了立法本意和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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