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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应当如何提名和確定?

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应当如何提名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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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3

    提名、确定候选人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 保证选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选举是 否民主、是否反映民意。只有保证村民真正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提出自己所信赖的、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才能保证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成功,保证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素质、权威和工作效能。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的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 民直接提名产生。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提名权在本村有选 举权的村民手里,而不是其他人或组织手里。这就在法律上排除了其 他与此相悖的提名候选人方式,诸如“协商”、“上级指定”、“政党组织 提名”等。
    村民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有两种方式: 1。有选举权的村民单独提名,即发给每个村民提名票,由每个村 民个人单独提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根据被提名人得票的多少, 按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
   2。由村民联名提出候选人。多少人可以联名提出候选人,法律没有规定,可由各地的选举办法具体规定。  如果联名提出的候选人超 过差额数,应当将所提候选人全部交由村民讨论、考察,根据多数村民 的意见按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
  确定多数村民的意见,可以采用投 票或征求意见票的办法。 正式候选人确定之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候选人名单及时公 布。对于通过投票方式确定的候选人,应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候选 人的名单,张榜公布。
  
    对于通过联名提出的候选人,没有经过预选直 接列为正式候选人的,可以按姓氏笔画的顺序排列候选人名单。如果 选民对候选人名单有质疑,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出解释和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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