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高中)、技工学...全部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职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办学条件方面
2.学费标准方面
3.招生就业方面
4.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方面
5.其他方面……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其中成人中专资助对象仅是非带薪学习且学制为三年的上述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
我市应安排的资金,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有关规定落实。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除去寒暑假两个月,每生每月发放150元。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入学时应向就读学校递交户口本复印件。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递交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低保证明或特困救助卡等相关证明材料者,可以向就读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
2.享受城市特困救助家庭的学生;
3.因突发事件(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遇意外使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等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孤残学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年初,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市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财政部、教育部、劳动社会保障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
财政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我市。
第八条每年8月初,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各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再由各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下达到各学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各学校制定的实施办法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3,以下简称《汇总表》),经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条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核意见及时批复各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同时抄送各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应根据批复审核意见,按实际受助学生重新填写《汇总表》,及时报送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时报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备案。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附件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我市按照国家建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电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财政按照业务隶属关系拨付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其中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拨付各办学主管部门,再由办学主管部门拨付各学校;区县属中等职业学校,通过转移支付将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应安排的经费预算下达区县财政局,再由区县财政局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拨付各学校。
第十三条学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学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并按月将学生学籍变化情况报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学校减免学费、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我市鼓励区县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六条各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学校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学校每年都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中等职业学校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委职[2006]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校名称:
学生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专业
年级班级
入学时间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家庭经济状况
户籍性质
□农村(含县镇)
□城市
主要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编联系电话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年收入
人均年收入
申请助学金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签名:家长签名:年月日
班级审核意见
班主任: 签字
学校审核意见及公示结果
负责人: 公章
附件2: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一、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内容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学校减免学费、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二、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职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需符合以下条件:
1.办学条件方面
2.学费标准方面
3.招生就业方面
4.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方面
5.其他方面……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其中成人中专资助对象仅是非带薪学习且学制为三年的上述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四、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除去寒暑假的两个月,每生每月发放150元。
五、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1.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递交。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递交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低保证明或特困救助卡等相关证明材料者,可以向就读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
(1)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
(2) 享受城市特困救助家庭的学生;
(3) 因突发事件(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遇意外使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等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 烈士家庭的学生。
3.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4.学校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为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
6.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及时足额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学校应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附件3:
中等职业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学校名称:
(签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备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户籍性质
身份证号码
资助金额
分行卡号码
年级
学生生源地
是否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
东部
中部
西部
合计
--
--
--
--
--
--
×××
×××
备注:1。
“学生生源地”和“是否人口在10万人以下民族”以“1”来填写,以便合计;
2。本表按一、二年级分别填报。
附件4:
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填表单位:
(签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地区及学校
在校生人数(人)
受助学生数(人)
资助金额(万元)
生源地人数(人)
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学生数(人)
备 注
合计
一年级
二年级
东部
中部
西部
小计
其中:
农村
小计
其中:
农村
总计
一、市属学校合计
(一)××办学主管部门
1。
××学校
2。 ××学校
(二)××办学主管部门
1。
××学校
2。 ××学校
二、区县属学校合计
(一)××区(县)学校小计
1。
××学校
2。 ××学校
(二)××区(县)学校小计
1。
××学校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职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办学条件方面
2.学费标准方面
3.招生就业方面
4.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方面
5.其他方面……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其中成人中专资助对象仅是非带薪学习且学制为三年的上述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
我市应安排的资金,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有关规定落实。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除去寒暑假两个月,每生每月发放150元。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入学时应向就读学校递交户口本复印件。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递交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低保证明或特困救助卡等相关证明材料者,可以向就读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
2.享受城市特困救助家庭的学生;
3.因突发事件(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遇意外使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等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孤残学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年初,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市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财政部、教育部、劳动社会保障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
财政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我市。
第八条每年8月初,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各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再由各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下达到各学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各学校制定的实施办法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3,以下简称《汇总表》),经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条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核意见及时批复各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同时抄送各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应根据批复审核意见,按实际受助学生重新填写《汇总表》,及时报送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时报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备案。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附件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我市按照国家建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电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财政按照业务隶属关系拨付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其中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拨付各办学主管部门,再由办学主管部门拨付各学校;区县属中等职业学校,通过转移支付将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应安排的经费预算下达区县财政局,再由区县财政局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拨付各学校。
第十三条学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学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并按月将学生学籍变化情况报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学校减免学费、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我市鼓励区县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六条各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学校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学校每年都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中等职业学校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委职[2006]44号)同时废止。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一、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内容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学校减免学费、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二、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职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需符合以下条件:
1.办学条件方面
2.学费标准方面
3.招生就业方面
4.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方面
5.其他方面……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其中成人中专资助对象仅是非带薪学习且学制为三年的上述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四、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除去寒暑假的两个月,每生每月发放150元。
五、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1.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递交。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递交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低保证明或特困救助卡等相关证明材料者,可以向就读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
(1)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
(2) 享受城市特困救助家庭的学生;
(3) 因突发事件(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遇意外使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等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 烈士家庭的学生。
3.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4.学校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为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
6.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及时足额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学校应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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