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一般公司的公司
一、银行公司治理概述
与一般的工商企业相比,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有以下特点:一是高负债经营。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其自有资本金占总资产的比例极小,主要是通过各种负债吸收到资金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 二是银行负债的债权人主体多元化。一般的工商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直接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发行股票,但是发行股票吸收的是资本金,不属于负债,间接融资主要是指从银行贷款。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发达,企业的债务融资方式主要为间接融资,即向银行借款,因而在我国工商企业债务的债权人一般都是以银行为主。 相对于一般的工商企业来说,银行负债的债权人多种多样,有一般的企、事业单...全部
一、银行公司治理概述
与一般的工商企业相比,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有以下特点:一是高负债经营。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其自有资本金占总资产的比例极小,主要是通过各种负债吸收到资金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
二是银行负债的债权人主体多元化。一般的工商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直接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发行股票,但是发行股票吸收的是资本金,不属于负债,间接融资主要是指从银行贷款。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发达,企业的债务融资方式主要为间接融资,即向银行借款,因而在我国工商企业债务的债权人一般都是以银行为主。
相对于一般的工商企业来说,银行负债的债权人多种多样,有一般的企、事业单位,有家户和个人,还有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三是银行业务活动具有巨大的外部性,一个运行良好的银行体系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的发展,反之,一个有问题的银行体系会阻碍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甚至可能会带来国民经济的崩溃。
由于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这些特点,使得银行公司治理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一些特殊性。企业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对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制度性安排问题,也就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对应问题,当然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也是银行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制度性安排问题,但是相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银行公司治理的相关主体更多,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更为复杂。
一般企业的公司治理的相关主体主要包括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相关主体不仅包括前三者,而且还包括了政府、中央银行(也即货币当局)和债权人。
二、政府行为与银行公司治理
政府行为对银行公司治理的影响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层面进行分析。
首先,划分政府在商业银行参股和不参股两种情况进行分析。政府参股又可以分为政府控股和非控股两种情况。在政府控股的情况下,政府实际上成为商业银行的所有者,张维迎认为,无法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在政府参股但非控股的情况下,政府成为银行所有者中的一员,政府也就因而取得了合法合理的银行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但是,考虑到政府在整个经济体系中的特殊地位,政府所取得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不对应的,政府所取得的控制权大于对应于其剩余索取权的控制权,也就是说,考虑到剩余索取权的实质是一种风险的承担,政府因得到控制权而取得的收益和其为了取得这份收益而承担的风险是不对称的。
这种情况会产生如下两方面的结果:一是由于取得了和其剩余索取权不对应的控制权,政府便会有进行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即政府通过对商业银行的资金应用和经理人的聘用进行影响,实现其政治目的,由于政府的政治目标和商业银行其他所有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政府的这种机会主义的行为便会伤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其他股东承担了和他们的控制权不相对应的风险,即承担了政府行为带来的风险;二是政府和自然人有一个本质的区别,那就是自然人可以是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而政府不可能作为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而只是风险的转嫁者。
当政府通过参股获得部分银行的控制权时,政府会运用这一部分控制权为其政治目标服务,而风险最终会转嫁给纳税人。
在政府不参股的情况下,政府没有获得银行的剩余索取权,也就是说,政府并不承担银行业务经营的风险,但是,政府同样可以利用其在整个经济体系的特殊地位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施加影响,取得一定的间接控制权,这样的结果仍然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不对应,风险和收益的不对应,同样会产生我上文中所分析的两种问题。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