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后,房产公司未作预告登
《物权法》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可见预告登记是根据你们双方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房产公司没有义务进行预告登记的义务。现在该房在法院执行房产公司时,一个月前被法院查封了,这种情况由于没有进行预告登记你就失去对抗第三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你只能要求房产公司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2009-06-27 11:...全部
《物权法》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可见预告登记是根据你们双方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房产公司没有义务进行预告登记的义务。现在该房在法院执行房产公司时,一个月前被法院查封了,这种情况由于没有进行预告登记你就失去对抗第三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你只能要求房产公司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2009-06-27 11:51 补充问题
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第9条:商品房销售合同经双方确认后,由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传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和进行登记申请。
第12条:预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7日后,可以向登记机构申领预告登记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商30日内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因没办备案和登记,我就无法申领到该证明。
合同没约定承担何种责任,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民事
====================================
商品房开发商已经违反了上海市行政法规的规定,即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如果将来导致你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开发商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包括《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在内的损失。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