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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是指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公开的文件和其他职权行为,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报道,应当免予承担侵权的责任。特许权有两种:第一种就是国家机关依职权做出的公开文书和国家机关依职权做出的公开职权行为,第二种就是内参。(20分)问:作为采编人员如何理解国家机关依职权做出的公开文书和国家机关依职权做出的公开职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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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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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所说的新闻的特许权,我并不是很清楚,但是可以简单的回答一下你的问题。 我们所说的新闻采访权并不是说没有限制的、无限的,他还要受到国家保密法的限制,不能涉及国家的秘密,否则就是泄密,甚至构成犯罪。
   1、国家机关依职权做出的公开文书,这种文书是国家机关对外公布的,不具有保密的性质,如国务院工作报告,法院的判决书等等,都是对外公开的。  但是有一点,在它未对外公开之前仍是具有保密性质的,新闻单位绝对不能报道。
   2、国家机关依职权做出的公开职权行为,这种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在执行其职权过程中对外的公开行为,如行政机关对某个个人、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国家机关公开公布它的决定。但是有一点,国家机关在作出公开职权行为之前的内部讨论、决定等一些列内部行为,仍属于国家秘密,不能报道。
     新闻机关对于新闻报道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只能报道可以公开的事宜,否则将会违法甚至犯罪。 举例,新闻可以报道法庭依职权对犯罪分子的审判过程(除不公开开庭),因为这是允许公开的,但是不能报道休庭时,合议庭进行和议的情况和内容,因为法律规定这是秘密的,最后新闻可以报道并转载判决后的判决书,因为判决后的判决书时对外公布的,不再具有秘密性的。
     。

2006-12-30

57 0
    特许权是一个学理的概念,法律上并没有这样的一个字眼。特许权的概念的意思是什么呢?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做诽谤性的陈述而不必承担法律的责任。这个话说起来还是有一点绕。
  我们可以举例来说,什么是特许权?在我们国家,特许权有两种:第一种就是国家机关依职权做出的公开文书和国家机关依职权做出的公开职权行为,这句话还是非常长。  我们简单地举例是什么呢?国家机关的公开文书,比如说像政府的公告、法院的判决,这都是公开的文书。
  国家机关依职权做出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比如说政府发布什么消息,或者是说做出什么样的决定,这都是公开的职权行为。这样的情况下,媒介不承担诽谤,也就是侵害名誉的责任,比如法院定罪了这个人是罪犯,媒介报道,这个媒介没有核实的责任,直接依照判决书来报道就可以,不必再核实。
     在这个方面最重要的要注意的就是两点:第一就是要公开,一定是公开的、内部的不算,是不享受特许权的。比如说有一个判贪官的开庭过程,有一个媒体报道,报道就说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胡搅蛮缠,唆使被告人当过,就是说我的法定责任就是为被告人提供无罪和罪轻的辩证,怎么能说我是胡搅蛮缠呢?记者说这是检察机关给我们提供的材料,那检察机关的材料又是什么呢?是检察机关的简报,简报是什么?是内部文件,并不是公开的文件。
    如果记者引用的是检察机关的公诉书,那我相信里边绝对不会有什么“胡搅蛮缠”一类的字眼。所以,如果引用公诉书那就是公开的文书,但是内部简报不享有特许权的法律保护。 另外还有一个条件就是说,如果是国家机关纠正了,那么媒介也有纠正的责任。
  比如说有一些事情,公民对政府的裁决不服,决定不服,那么可以提请行政诉讼,所以尽管政府已经做出了一个公告,说某某什么事违法了,我要处罚了,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法院判定公民胜诉了,行政机关败诉了,那么这个时候尽管媒体事先已经报道了政府的决定,但是政府的决定现在已经被法院纠正了,公民胜诉了,那么媒介还是有责任报道最后的这个结果,也就是说国家机关纠正了,那么媒介也有纠正的义务,就是这样。
    这就是特许权的第一个。 特许权的第二种就是内参,这个是由司法解释中明文规定的。规定的原文是这样的:就是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也有予以受理的,但是它不属于内参的范围,但是属于内部的文件。  包括什么呢?就是机关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的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它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他们所刊载的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法院还是要受理。
   这就是内参不可以引起名誉权之诉。我们刚才讲了,特许权它的核心就是法律规定免除媒介的证明真实的责任,必须是要有法律规定的。  在很多国家,特许权都是一条一条的加上去的,它不是从来都有。
  在我们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特许权就这两种,公开的职权和公开的文书以及内参。这不是意味着内参不承担任何责任,内参就可以随便失实,我相信所有制作内参的新闻记者和新闻机构也都不是这个目的,但是它不可以提起名誉权之诉。
     真实的责任非常重。到了公正评论的时候,我们的空间就扩大了。再到了特许权的时候,我们的权利空间就进一步扩大,因为免除了媒介核实真实的责任,免除了媒介的核实责任。
  所以,特许权越多,媒介的自由空间也就会越大。那么相信随着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特许权还会在法律制度上一一地加以规范,会逐步地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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