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律师转成北京律师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明规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请问北京司法局为什么以在北京存档为名,限制外地律师进京执业?难道北京司法局就不知道这条最基本的规定吗?
退一步讲,北京司法局无限制外地律师进京的意思,只是制定文件时马虎了。 那么,为什么面对记者的采访时却声称这是误会?却把责任推到广大准备实习律师和外地律师身上,说理解错误了。我想这么多人不会误解得这么一致吧?
北京司法局出错了,难道北京律师的自治组织——北京律师协会也出错了吗?难怪李庄被抓北京律协却只能放几声马后炮就草草收兵;难怪人们说律协就是司法局的孙子;也难怪律师群体抗议律协的合法性;也难怪红色律...全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明规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请问北京司法局为什么以在北京存档为名,限制外地律师进京执业?难道北京司法局就不知道这条最基本的规定吗?
退一步讲,北京司法局无限制外地律师进京的意思,只是制定文件时马虎了。
那么,为什么面对记者的采访时却声称这是误会?却把责任推到广大准备实习律师和外地律师身上,说理解错误了。我想这么多人不会误解得这么一致吧?
北京司法局出错了,难道北京律师的自治组织——北京律师协会也出错了吗?难怪李庄被抓北京律协却只能放几声马后炮就草草收兵;难怪人们说律协就是司法局的孙子;也难怪律师群体抗议律协的合法性;也难怪红色律师大佬与刚执业的年轻律师缴纳同样的会费(美其名曰),这真是平等。
且不说北京司法局和北京律协穿着一条裤子、装聋作哑的丑恶嘴脸,不道德的交易行为。身为最懂法律的人却在玩弄法律,愚弄年轻的律师,公然违法犯法。且看北京司法局怎么搭台、北京律协又怎么唱戏的。
一、律师法设定律师执业许可制度,已经明确申请条件和申请资料。
2008年6月1日实行的《律师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提交的资料: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只是近一
步具体规定,但未增设任何条件。
司法部依照《律师法》于2008年5月28日颁布实施《办法》,其中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与《律师法》相比,《办法》具体规定了第(二)项的司法考试资格证书,有增加任何条件。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与《律师法》相比,只增加规定了第(一)项执业申请书,未增加任何条件。
三、北京司法局的《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然变更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凭空增设了
四个条件。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执业申请书;(二)律师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在外省市或者军队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提供律师资格档案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三)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四)身份证复印件;五)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增设);(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证明(增设);(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八)劳动聘用合同(增设)。
(九)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增设)。
《实施细则》与《律师法》 和《办法》相比,明显凭空增设四个条件。上述四个条件除了第(九)项可以理解,不是实质条件外,其他三个条件不是重复,给申请人找麻烦,就是实质增加限制条件。
明显违法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而《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申请异地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应当包括劳动聘用合同和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四)经北京市律师协会审查的执业经历证明。
《实施细则》在规定外地律师进京的条件更为苛刻,除了第一项依照《办法》二十一条算是有法可依外,其他三项笔者认为全是司法局自行附加的条件。尤为第三项,在律师法和《办法》中仅仅是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并非要求出具劳动合同和人事档案。
劳动合同法的确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这算是有法可依。可是劳动法并没有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提交人事档案,再则,同意接收的证明非要人事档案作甚?司法局和北京律协同流合污的目的很显然是见不得人的?据内部人士说此条意在限制外地律师进京。
地球人都知道,只有北京律协的领导不知道。还在玩语言游戏,烂帐说“你们误会了”。
四、北京司法局的《实施细则》违反了《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应予以修改。
依照《立法法》分析:《律师法》是法律,《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是司法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北京市司法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是违法)。《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调整申请实习人员相关申请材料的通知》则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汉奸宣言”。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律师执业申请是依照律师法设定的一项行政许可,那么司法部制定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律师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是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司法部的规章都不允许在律师法之外对行政许可增设条件,更不用说北京市司法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请问北京市司法局制定的《实施细则》为什么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凭空增设了四项条件?依据何在?理由何在?
最后我只想说,司法局有情可原,人家都是不懂法的门外汉,门外汉管内行,不敲诈勒索你就已经阿弥陀佛了。
可是律师协会,这批懂法的人,却只知道阿谀奉承,怕马屁。欺压同行,限制竞争,算什么英雄好汉。收会费盖大楼不管广大律师死活、不为广大律师维权却成了公检法和政府部门的走狗,相互贿选、沽名钓誉,试问律协的官员有几个是律师全体选举上的。
知道这些就知道律师的悲哀了,连自己的权利都维护不了,何谈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悲哀、哀哉!唯一看见光明的是有千千万万无名的律师在为法治而战斗,这就是我写这篇文章的动力,也是压力。
独角兽
2010年1月25日晚19:45
请给我有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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