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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是否可以并罚?二阶段老是到期不交,已经从起诉科退回到侦察科一次了,现在案件到起诉科上交时又被打回,这种情况是否违规?这案件最长时间是多少?到这个月十三号就到半年了~!还有贪污没有,滥用职权是别人办的他们不是一个部门的为什么还要这样定呢?取保,另一个人年轻没病很健康被取保了,而朋友的父亲五十五了还有肝病(小三阳不传染)、胃病、风湿病等多种病确不给取保是为什么呢?朋友说他父亲因为当天被拘留问话时跟检察院人吵架了,人家说他态度不好故意整人的,是否有这种可能呢?请各位有经验的律师给予解答?谢谢?。
  

全部回答

2006-12-06

57 0
我是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你说的问题都是很复杂的,既有法律本身的原因,当然也可能有法律之外的因素。只是这么抱怨是没有用的。不知道你们是否聘请了律师,如果没有的话,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我支持你们。13810721973

2006-12-04

49 0
    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可以并罚。 刑事案件的有关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四)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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