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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刑拘,从犯未明确,主犯能否办取保候审

8月20日我亲戚因债权债务纠纷向对方要帐,21日放回。对方回去就报了案,11月29日双方碰到后到了派出所,询问中我亲戚承认了对他实施控制,有三人参与并有打过他致使眼睛肿了,但一口咬定不知道其他参与人的真实姓名,联系不到,公安机关以暴力非法拘禁嫌疑刑拘,现在我们想为他办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以其他人不明确不能圆案为由不予批,这该怎么办?如果一直找不到从犯,检察院会批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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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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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坏在“不知道其他参与人的真实姓名,联系不到”。自己抗是要付代价的。 非法拘禁属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是不能撤案的。在案件刚开始侦查,嫌疑人已经被拘留,没有自首、立功、赔偿等情节的,申请取保候审,基本没有希望。
  同案犯未到案不影响已到案者的进度。拘押期限是很长的,以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间来计算,刑拘一个月,批捕七天,批捕后两个月,必要时再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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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课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如果对方撤诉可以相应减轻刑罚。
  

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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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以暴力非法拘禁嫌疑刑拘,现在我们想为他办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以其他人不明确不能圆案为由不予批,这该怎么办? ··此种情况,嫌疑人不吐真言,不能取保候审。 如果一直找不到从犯,检察院会批捕吗? ··有很大可能批捕。 如果对方撤诉会对案子有什么帮助? ··公诉案件,不是民事案件(可以撤诉),对方只有报警权利,没有撤销案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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