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特殊食品的含义和范围
关于特殊食品的范围和管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作了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在生产经营一章增加了一节,专门规定特殊食品的监管。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也从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自査制度的角度,要求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管理: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査报告。
(一)特殊食品...全部
关于特殊食品的范围和管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作了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在生产经营一章增加了一节,专门规定特殊食品的监管。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也从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自査制度的角度,要求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管理: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査报告。
(一)特殊食品的范围。
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特殊食品的范围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一是保健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 16740-2014),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二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9923-20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
该类产品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配方应以医学和(或)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及临床应用(效果)均应经过科学证实。三是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与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婴儿是指〇~
12月龄的人;较大婴儿是指6~ 12 月龄的人;幼儿是指12~36月龄的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婴儿配方食品包括乳基婴儿
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儿配方食品。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
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〇〜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豆基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〇~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人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上述三类食品都有不同于普通食品的风险特点和食用人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与国家对相关产品或者配方都有不同于普通食品的管理要求,因此归类特殊食品予以严格管理。
(二)特殊食品的严格管理。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除了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设定许可制度、严格说明书和广告管理之外,还要求企业构建严格的管理体系。
一是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目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均要求特殊食品企业遵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1998年,卫生部发布了《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规定了对生产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企业的人员、设计与设施、原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与运输以及品质和卫生管理方面的基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2010年,卫生部颁布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适用于以
乳类或大豆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的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粉状婴儿配方食品、粉状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规定了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备、卫生管理、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要求、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检验、产品的c存和运输、产品追溯和召回、培训、管理机构和人员、记录与文件的管理、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有效性的监控与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2010年,卫生部颁布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2010),适用于以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等为主要原料加工各类乳制品的生产企业,规定了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备、卫生管理、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要求、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检验、产品的C存和运输、产品追溯和召回、培训、管理机构和人员、记录和文件的管理等要求。
2013年,卫生部颁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9923-2013),规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
二是定期自查并报告。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三是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的目录。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四是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保健
食
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
五是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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