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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中的房屋抵押问题

一“朋友”生意差资金,向我借钱,为了稳妥,我要求他拿东西抵押,用了一处房屋,并到房管所登记了。现在借款到期了,没有还钱,我申请法院处理房子还债,在执行中发现抵押的房子在借钱抵押之前就卖给别人,他们还有合同,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法院说执行不了了。请问法院对吗,我现在该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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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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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说的情况,先分析如下,意见仅供参考。 首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第一是你与朋友的借贷法律关系,第二是朋友与你的抵押法律关系,在这两个法律关系中,借贷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抵押法律关系是从法律关系。
  依据你的说法,你已经办理的抵押登记,因此,不具有抵押无效的要件。   其次,也就是关键点,到底朋友将房屋转让,房屋的所有权有没有发生转移?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动产的转移以登记为准,同时,在房产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应当为公示、公信原则的具体表现,一般民法理论认为,物权变动如没有公示、公信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我的理解是,你朋友的卖房合同有效,但房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 同时,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以上两条规定,也能够支持房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的观点。 综上,你的抵押不具有无效要件,房产的所有权也没有转移,因此,你可以对房产执行。法院不予执行不当。
   。

200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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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合法、有效。 法院的说法是错误的。 因为他们的房子交易因为你的抵押登记而导致履行不能。你应当再次向法院主张你的权利,要不就请一个律师。

200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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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 1、他们的房屋买卖没有实际履行完(即使真的去办理过户登记,也会因为该房屋设立的抵押登记而终止),因为,没有办理过户。 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房屋所有权移转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移转或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所以说,债务人还是房子的所有权人。     2、根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执行设顶 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法释2005年14号)第1条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设定抵压的房屋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具体情况你可以参照我所提到的法释!你完全可以主张你的权利,愿你的问题早日解决!。

200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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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通过其他财产执行,因为对方也善意不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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