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缴费标准:
(1)在职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缴纳,参保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
参保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前已经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均分别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3)停薪留职人员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纳。
(4)本办法施行前的退休人员,其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办法施行后的退休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必须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不足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分别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补足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帐户资金可一次性退还。
为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
能力,建立城镇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的来源由用人单位按已参保退休人员的实际数每人6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
用人单位今后每增加一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必须按600元的标准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
2001年6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调整。